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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至诚木业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东胜精攻石油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重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重字第X号

原告:东营至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东胜精攻石油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至诚木业有限公司(下称至诚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东胜精攻石油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胜股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中,本院于2005年2月23日作出(2005)东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口区人民法院对肥城市第一安装工程公司东营施工管理处与至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肥城市第一安装工程公司东营施工管理处与至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是本案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爱群

审判员潘霞

审判员刘国海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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