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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03.02.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五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7-03-02  当事人:   法官:蔡清遊、朱光仁、黃玉清   文号:93年度上字第5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5號

上訴人陳某開

上訴人陳某南

上訴人陳某溫

上訴人陳某直

上訴人陳某龍

上訴人陳某誠

上訴人陳某美

號5樓

上訴人陳某厚

上訴人陳某加

05弄X之2號

上訴人陳某立

上訴人陳某雪

上訴人陳某金

55之2號

上訴人陳某僅

55之2號

上訴人陳某遠

55之2號

前列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吳奎新律師

被上訴人陸軍裝甲第584旅

法定代理人劉紹偉

訴訟代理人曾清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陳某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

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張少康」記載,

應更正為「劉紹偉」。

本件應准由法定代理人劉紹偉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

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當然停止訴訟。

三、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自始即委任有訴訟代理人,嗣於其法定代理人由劉

紹偉接替張少康時,劉紹偉並即時聲明承受訴訟等情,固據本院於前

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方面」審認本件並無當然停止之問

題;然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仍誤載法定代理人為「張少

康」致有如主文一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避免爭議,本件並

補充裁定如主文二所述應准由法定代理人劉紹偉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朱光仁

法官黃玉清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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