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5號
上訴人陳某開
上訴人陳某南
樓
上訴人陳某溫
上訴人陳某直
樓
上訴人陳某龍
上訴人陳某誠
上訴人陳某美
號5樓
上訴人陳某厚
上訴人陳某加
05弄X之2號
上訴人陳某立
上訴人陳某雪
上訴人陳某金
55之2號
上訴人陳某僅
55之2號
上訴人陳某遠
55之2號
前列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吳奎新律師
被上訴人陸軍裝甲第584旅
法定代理人劉紹偉
訴訟代理人曾清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陳某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
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張少康」記載,
應更正為「劉紹偉」。
本件應准由法定代理人劉紹偉聲明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
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73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
,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當然停止訴訟。
三、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自始即委任有訴訟代理人,嗣於其法定代理人由劉
紹偉接替張少康時,劉紹偉並即時聲明承受訴訟等情,固據本院於前
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方面」審認本件並無當然停止之問
題;然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仍誤載法定代理人為「張少
康」致有如主文一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為避免爭議,本件並
補充裁定如主文二所述應准由法定代理人劉紹偉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朱光仁
法官黃玉清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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