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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道县交通局、道县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杜某、高某与被上诉人宋某、袁某、何某路及原审被告道县通达路桥有限公司驻温九公路A标项目部、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交通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X路桥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

原审被告道县X路桥有限公司驻温九公路A标项目部。

原审被告蒋某

上诉人道县交通局、道县X路桥有限公司、杜某、高某与被上诉人宋某、袁某、何某路及原审被告道县X路桥有限公司驻温九公路A标项目部、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道县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何某吉、上诉人道县X路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定算、朱党生、上诉人杜某、高某的委托代理人陈余波,被上诉人宋某、袁某、何某及委托代理人何某斌、董建林,原审被告蒋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道县X路桥有限公司驻温九公路A标项目部经传票传唤到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据以判决结案的鉴定结论即湖大司鉴中心(2010)建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各方当事人未参与和确认,属程序违法。该案二审审理中,案外人提出了他们参与了工程施工,认为原审判决将其施工的项目计算至被上诉人施工项目内,为查明案件事实,重审时可通知异议人一并参与诉讼。因该案存有以上问题,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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