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时间:2004-06-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海法强字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强字第X号

请求人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A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晓芳,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请求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住所地(略),No.(略),(略)。

委托代理人刘桂明,广东敬海律师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晨,广东敬海律师所上海分所律师。

请求人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被请求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立即向请求人交付申请人所有的14,072.83吨锰矿石。本院受理后,请求人于2004年5月31日以因无法向本院提供担保,为减少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请求人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0元,由请求人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康维奇

代理审判员张建琛

代理审判员周荣庆

二○○四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陈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