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濮某与永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某,女,1岁。

法定代理人濮某军.

委托代理人濮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

委托代理人谢某。

上诉人濮某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零陵区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主审,审判员黎有兵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某玲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濮某的法定代理人濮某军及委托代理人濮某、陈某甲,被上诉人永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二审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永州妇幼保健院给付上诉人濮某经济损失10,000元,被上诉人永州市妇幼保健院同意该款在本月18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承担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800元。

上述协议已依双方当事人约定签字生效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彭某平

审判员黄宁

审判员黎有兵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