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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X与被告龚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山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户籍所在地巫山县X组,现住湖北省XX县XX路。

被告龚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巫山县X组。

原告朱XX与被告龚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发鑫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XX经本院合某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诉称,1980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1980年7月,原、被告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龚X,X年X月X日生育长女龚XXX,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朱X。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因是经人介绍认识,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未发生大的矛盾冲突,但由于年龄差距大,性格不合,夫妻感情一直比较差。1997年10月,原告带小女儿朱洪瑶外出务工,1998年被告也外出务工。自1997年10月起至今,原、被告无任何联系,双方分居已达13年,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请求法院判决:1、准某、被告离婚。2、女朱X随原告生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龚XX辩称,原告朱XX诉我离婚一案,被告龚XX认定事实和理由,充分正确,本人无异议,同意离婚。由于本人在外地打工,无法到庭,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0年6月30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龚川鄂,X年X月X日生育长女龚XXX,均在外务工。X年X月X日生育次女朱X,朱X现随原告居住,生活,就读于湖北省XX县XX中学一年级。1998年被告外出务工至今。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要求朱洪瑶随其居住,生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及子女的户口证明复印件,柳坪村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提供的答辩状,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朱XX与被告龚XX于1980年6月30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虽未补办结婚登记,但属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女朱X一直随原告朱XX居住、生活,考虑到改变成长环境不利于朱X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朱X,且自愿承担抚养费用,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某告朱XX与被告龚XX离婚。

二、朱X随原告朱XX居住、生活,并由朱XX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丁发鑫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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