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隆刑初字第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0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1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杨某丙,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0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1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乔某丁,曾用名乔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10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0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1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乔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0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1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9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0日隆回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1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略)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乙、陈某、乔某丁、乔某戊、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宪锋独任审判,书记员张菊担任记录,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乙及其辩护人杨某丙、被告人陈某、乔某丁、乔某戊、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8月8日20时,在隆回县X乡大众河沙场办公住宅楼二楼,刘某生、刘某、陈某等人同被告人乔某丁、罗某、乔某戊、乔某己、陈某等人因大众河沙场采沙问题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南岳庙乡X村干部进行了劝阻,乔某乙、陈某、乔某丁、乔某戊、罗某等不服气,将刘某生等人停放在沙场中的三台小车(车牌号分别为:粤x、湘x、湘x)砸烂。经价格鉴定,被损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x元。

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乔某乙、陈某、乔某丁、乔某戊、罗某与被害人刘某生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刘某生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被害人刘某生自愿放弃对五被告人的刑事追究。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乙、陈某、乔某丁、乔某戊、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乔某乙、陈某、乔某丁、乔某戊、罗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刘某生的陈某;证人韩波、张某某、禹某某、孙某、邓某庚、邓某辛、陈某、乔某壬、乔某癸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请求不予追究罗某等五人刑事责任的报告书、刑事和解协议书、领款领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乙、陈某、乔某丁、乔某戊、罗某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对全案负责。该案系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在起因上具有过错,案发后五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五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系初犯,在公安机关已被取保候审,且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对五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乔某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乔某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宪锋

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