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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周X,男,37岁。

辩护人侯某某,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X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因申请调取新证某,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月21日晚10时某,被告人赵某伙同周某(外逃)窜至本村周某家,无故用铁锨将周某、辛某夫妻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周某头部、面部损伤均构成轻伤,辛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2、2011年1月22日凌晨0时某,被告人赵某伙同周某(外逃)窜至本村李某×家,持铁锨将李某两扇玻璃门砸坏,将李某×、时某夫妻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下颌损伤构成轻微伤。

3、2010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赵某在本村周某家,无故用穿条将周某头部打伤。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证某证某、鉴定结论、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三条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某、二起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五条第某款。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某、二起其没在场,系周某诬告;第某起时某是中午,是在调解纠纷时某生的争执,不构成犯罪。应判决其无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认为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某不足。1、第某起案发时某错误,周某的伤情未做鉴定,不构成轻伤以上,故不构成犯罪;2、第某、二起,一些证某系被害人直系亲属,且证某之间相矛盾,应不予认定。3、被告人曾反映周某有违法行为,被害人周某有报复的动机和目的;4、即使构成犯罪,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且被害人有过错,同时某事部分已赔偿,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1月21日晚10时某,被告人赵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窜至本村周某家,无故用铁锨将周某、辛某夫妻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周某头部、面部损伤均构成轻伤,辛某损伤构成轻微伤。经调解,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如下:

1、被害人周某陈某:昨天晚上我们全家都休息了,大概10点钟左右的时某,我听见有人砸我院门声音,也不知道是谁,我赶紧穿衣服起来,到院内,见是周某涛、周某二人将院门砸开已进到院内了,并且每人拿了一把铁锨,我问他们是干啥,他们也不说话,周某涛拿起铁锨可砍我的头顶上,当时某就往下流,砍了之后他俩就往外跑,我追出去,追到邻居周某院外我将周某抓住,周某涛往西跑了,后来,因头上的血流的多,我将周某松开,之后我打电话报警。

2、被害人辛某陈某:2011年1月21日晚10点左右,我们还没睡着,突然间我听到外面“扑通扑通”乱响,我就出来看,我把堂屋门一开开,可见周某涛、周某两人在院里立着,两人手里各拿一把锨,我还没来得及问他们干啥,周某涛可一砖头飞过来砸到我右眼上,我丈夫周某赶紧过来护我,被周某涛一锨砍到头上,我赶紧去拦,也不知道被谁在头上打了几下,手上打了几下。后来周某涛、周某两人往外跑,周某追了出去,我没有跟着。过一会儿我出去,见周某和周某在周某家门外路上打,我到跟儿周某可起来跑了。

3、同案犯周某供述:当天,因为周某涛(赵某)和周某发生矛盾,我转着玩转到那,就想给他们从中调解。我和周某涛关系比较好,就喊周某涛到周某那喝酒,我喝醉了,周某涛喊我给他一起走,我就跟他走了。周某涛从屋里拎了个锨,我在后边,他在前面,两人往东走。走到半路,碰见我妈,我妈问弄啥,我躲着,周某涛把我妈支开,到周某门口,周某涛把周某楼门撞开,拎着锨进到院里,里面可打开了,我在门外路边蹲着,一会周某涛拎着锨跑了,周某按住我,我妈拉开我们。

4、证某陈某证某:昨晚(2011年1月21日)大约十点多钟,我在屋里睡觉,突然听到外面扑扑通通乱响,随后我听到我公公们房间门开了,一个人到堂屋去开门,随后又听到一个人从房间出来到堂屋,接着可听到打斗的声音,我以为是我公公和婆婆两人生气打架了,也起来。可我起来后不见人,我到门外,见俩人正在打我公公。我准备往跟儿去,有个人用砖头飞我一下。随后一个人走了,跟着一个人也走了,我到跟儿见我公公满头是血,我婆婆眼肿的老高,随后派出所同志到了。

5、证某张某证某:当天晚上,我在周某家西边麦田浇水。到10点多我回家,走到周某东边水泥路上,我碰见周某涛(赵某)拎了个锨,我儿子周某在后面跟着,我还没说话,周某涛说:“娘,没事,你回去。”当时某某是空着手。我不放心,就在他俩后面。周某涛先到周某家门口,他一到就开始用脚撞门,把门撞开,我可听见辛某(周某老婆)和周某在喊,院内扑扑通通乱响,这时某周某也到周某门里,我还没来得及到跟儿,周某涛拎着锨可从院里出来,紧跟着周某、辛某两人从后面撵上来,撵到他家西边路上,他们撵上周某,把周某按到地上,我赶紧上去拉。周某一扑甩把我扑甩到地上,他还想打我,一看清是我就没有动手。在这中间周某涛从北边过来不知用啥东西打了辛某还是周某一下又跑了。后来周某让周某走了,我也回家了。当时某林涛把门撞开进院里,我还没到跟,就听到他院里扑扑通通乱响,随后见周某涛拎着锨跑出来,周某满脸某血从院里撵出来,具体是咋打的我没见。

6、证某李某证某:赵某对我说他和他村治保主任有矛盾,他盖房子不给他批地,他就从南阳找来些人开个车,用“新春快乐”字样盖住车牌到夜里12点多把治保主任家门砸开,用刀将治保主任头和腿砍砍。他说他作案没有任何线索,让公安某关找不到把柄。

7、协议书及收条,证某被告人赵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周某、辛某损失共计x元。

8、鉴定结论:

(1)周某头部、面部损伤均构成轻伤。

(2)辛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证某经当庭质证,证某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某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1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窜至本村李某×家,持铁锨将李某两扇玻璃门砸坏,将李某×、时某夫妻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下颌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如下:

1、被害人李某×陈某:昨夜(2011年1月21日)12点多钟,我们在屋里睡觉,听到有人在嗵嗵砸门。我想起来看,我老婆说可能是醉汉子不理他。过了一会儿,大门可被砸开了,我听见有人进到屋里,我背在门后一看,是周某涛和周某两人,他们两人手里各拿有一个锨,开始砸东西。我就出来拽住周某的锨,周某涛朝我身上乱戳,我妻子时某起来拦,周某涛用锨拍我老婆的头一下。我去拽周某涛锨,他们俩就开始跑,我追到院里他们俩又用锨打我。我最后拽住周某,周某涛跑了。

2、被害人时某陈某:昨天(2011年1月21日)晚上12点多钟,我们听到外面有人在砸门,我丈夫李某×说去看看,我不让他看,怕是醉汉子。过了一会儿,可听见有两人进到屋里。我丈夫背在门后面往外看,我可听见外面玻璃被打碎的声音,我丈夫按住一个锨,我赶紧起来,一看原来是周某涛、周某两人。我丈夫按住周某的锨,周某涛就用手里的锨去戳我丈夫。我上去夺周某涛的锨,周某涛一锨拍到我头上,我丈夫又赶紧护我。他们俩往外跑,我们撵到院里,他们又和我们对打了一会儿。后来周某涛跑了,周某没有跑开。

3、同案犯周某供述:我拐着去周某那,走到半路,周某涛拦住我,给我一个锨,让我领着他去李某×家。我们俩就到李某×那儿,到门跟,周某涛开始撞门,把门撞开后进到屋里,李某×们起来打起来,周某涛起来跑了,李某×把我按住,后来派出所同志来了。

4、证某安某证某:昨天夜里大概12点多的时某,我听见有人在砸邻居李某×家的铁门,我还在问谁呀,但没有人答应,过有两三分钟的时某,听见他家屋里有玻璃碎的响声,我就赶紧出来,将院子里的灯拉开,打开门出去,就看见周某涛往东跑,我就在后面追,追了一段没有追上,我就返回来。见李某×抓住周某在外面站着,李某×的下巴有伤,流着血,见是这种情况,我就去找我村会计李某×,没有找着人,就拐回来,李某×打电话报警。后来,我到他家屋里去看,东西间的两个玻璃门被砸坏了。

5、证某李某×证某:昨天夜里大概12点多的时某,我们全家人都睡了,听见有人砸我家的院门,我们都没有动,后来,他们将门砸开进到院内,将厨房门和厢房门撞开,先到西间我住的卧室门口,我躺在那没有动,他们听没有动静就到东间我爸妈卧室门口。这时某爸和我妈已经起来了,他们从里面将门顶着,我听见进来的人将玻璃门砸烂,听见我爸和他们在厮打,我就赶紧起来到正间一看,周某涛、周某他们正抓着我爸在打,一人拎一把铁锨,他们见我出来了,赶紧往外跑,我爸将周某抓住没跑成。周某涛往东跑了,正好这时某居安某也出来了,他见周某涛往东跑,他追了一段没追上就又拐回来了,之后打电话报警。

6、证某杨某证某:昨晚大约12点多,我被一阵砸东西声音惊醒,只听到外面有人正在砸东西,后来听到我公公李某×及婆婆和他们打斗声和吵闹声,最后他们都出去了我才起来,只见一个40来岁的男子睡在我家楼门前,随后派出所同志就到了。我公公头上、脸某、手上、脚上都受伤,我婆婆头上有伤,听我公公说这件事是周某涛和周某两人干的。

7、鉴定结论,证某李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证某经当庭质证,证某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某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2010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赵某在本村周某家,无故用穿条将周某头部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如下:

1、被害人周某陈某:周某涛(赵某)常年不在家,去年盖房子才回来。在2010年12月20日晚十来点钟,我们已经睡了,我听见有人在撞门,我问是谁,那个人说是周某涛,我听听是他声音,问他干啥,他说有人在偷他树,让我起来。我听见门被撞开了,他进到院子,我答应起来,他让我上他那,他走了,我随后到他屋里,他把我老虎耙子拿着说魏某拿我耙子挖他树了,让我解释。后来周某劝劝我回去了,他没招我。在半路上我见魏某在路边等我,我问咋回事。魏某说是周某涛把门撞开拿去的。到21日晚,我在路上走,周某涛喊我让我到治保主任周某家,我没搭理他,他从后面拽住我到周某家,周某涛让我解释咋回事,他就用随身带的铁穿条打到我头上,把我打晕了,有马某哲、周某在场。我很害怕,不敢报案。

2、证某马某证某:当天晚上,我到治保主任周某家说点事,正坐中间,周某涛拽着周某到周某屋里,周某涛说魏某拿周某老虎耙子挖他树,让周某解决,让周某解释,周某说:“娃子,你干的事还咋解释。”周某涛就用穿条一下子打到周某头上,把周某打倒了。

3、证某魏某证某:有天夜里,我串门回来,见周某涛用个杨某墩子砸周某家门,把门撞开后把周某的老虎耙子拎着回去了,后来周某也去周某涛家,我知道肯定又是周某涛在干害事,就在路上等着周某,后来周某过来我把我见到的情况给周某说了,第某天我可听说周某涛把周某打了。

4、周某证某:打周某当时某在我屋里打的,我在场,是赵某拿穿条打到周某头上的。

5、常住人口信息,证某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某经当庭质证,证某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某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第某、二起犯罪其没在场,与查证某客观事实不符,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第某起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称起诉书指控第某、二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某不足,一些证某系被害人亲属,证某证某相矛盾的辩护意见,因法律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某义务,并无禁止性规定被害人的近亲属不可以作证,除此之外,另有其他与被害人无利害关系的证某证某与之相印证,证某之间也并无矛盾,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称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有某之意见,因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两罪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案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的三起犯罪事实,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赵某撞门入户,窜至被害人周某、李某×家,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被害人周某、李某×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被害人周某系被被告人赵某带至周某家,因言语不和引发争执,被告人遂对其殴打,被害人周某也无过错,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12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国

审判员安某跃

代理审判员魏某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康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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