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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魏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娅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我的钱从2004年至今已达6年之久,每次讨要都无果,2009年12月3日被告为我出具了欠条,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我欠款x元。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我现在没钱,到年底还他。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魏某某欠原告x元,2009年12月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王某某现金壹万捌仟柒佰零柒元正,魏某某,09.12.X号”。至今被告仍未偿还原告该笔欠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经过当事人的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x元未归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及时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返还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万娅飞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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