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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谭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珊担任记录。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7年在广东打工相识恋爱,199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儿子谭某,X年X月X日生女儿谭某。婚后,因原告是外地人因而常受被告家人之气,且被告常外出广东打工,聚少离多,偶尔过节回来共同生活也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原告自2010年端午节离家外出打工至今除了回去看小孩外,没有在被告家居住过。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谭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一年内去探视儿子谭某三、四次;女儿谭某由原告抚养,双方各自负担抚养费。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1份及户口簿2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婚生子女的出生情况;2、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3、结扎证1份,证明原告已于2009年4月9日做了结扎手术;4、证人周某南证词,证明原、被告聚少离多,感情不合。

被告谭某书面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自原告嫁入被告家,被告家人对原告十分热情,从来没有骂过,有什么事都顺着原告意愿。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自离家后没有房屋居住,也没有稳定工作,其母亲已故,父亲年老体弱,没有能力帮忙带小孩,婚生女儿谭某从小一直在被告父母身边成长,关系亲密。原告于今年3月21日回家想带女儿走,但女儿看到原告表情害怕并躲到门背后,被告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女儿谭某。原告在被告家生活十二年,很少做农活,仅教过几年幼儿园且态度很差,请求法院追回原告骗取被告的x元,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支付被告父母每月400元的粮食费。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庭审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因证人与原告属兄妹关系,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证人没有长期跟原、被告共同居住,所证明的内容缺乏真实性,对该证言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1997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1999年12月31日在宾阳县X镇民政办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儿子谭某,现在宾阳县邹圩新华小学读五年级、X年X月X日生女儿谭某,婚生子女现均跟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婚生儿子谭某表示,如果父母离婚,其愿意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生女儿谭某后于2009年4月9日在宾阳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做了输卵管结扎手术。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因一方常外出打工,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不多,偶尔共同生活也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端午节后,原告亦外出打工,双方互不往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与被告虽然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2个子女,但因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原告自2010年端午节外出打工后,双方就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亦未主动与原告联系和沟通、化解矛盾,而是消极对待;应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双方婚生儿子谭某已年满十岁,经征求其意见,谭某愿意跟随被告生活,本院应尊重其选择。婚生女儿谭某刚年满两岁,且原告已做结扎手术,从有利于双方履行抚养职责和子女成长的角度考虑,对原告请求抚养女儿谭某,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离婚后探视儿子谭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商定。被告主张原告骗取其的x元要求返还,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每月粮食费400元给被告父母,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谭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的儿子谭某由被告谭某抚养、女儿谭某由原告周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

三、原告周某每年可探望婚生儿子谭某4次,被告谭某有义务协助原告周某探视儿子谭某,具体探望方式、时间由双方商定。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杏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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