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成年人。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2007年夏,被告承建西平县城三里湾居委会楼房时,雇请我们粉刷墙体。2007年12月23日,经双方算帐,被告付我一部分工钱,下欠5000元给我出具借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款5000元。

被告刘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刘某某在承建西平县柏城办事处三里湾居委会居民自住楼房期间,将墙体粉刷工程承揽给原告。2007年12月23日,经双方算帐,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后,下欠款给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彭某某现金伍仟元整。”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的墙体粉刷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彭某某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工本费100元,共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廷选

陪审员马二强

陪审员敬晓东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丹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