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窝藏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又名刘X,住(略)。

辩护人卢某,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窝藏罪,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

虎及其辩护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其父亲刘某某系犯罪后潜逃人员的情况下,仍然将刘某某从嘉峪关火车站接到甘肃省瓜洲县,后又于2008年3月份给姜某(另案处理)现金3000元,让姜某帮刘某某在甘肃省安户籍和办理身份证,帮助刘某某逃匿。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请求依法予以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郭某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立案决定书、拘某、逮捕手续、起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刘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刘某某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卢某辩称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意见,经查,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6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向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祁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