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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波斯多尼亚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3-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3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某杭州市X路X号耀江某厦A座X楼。

负责人江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甲,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樊树安,广东江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波斯多尼亚船务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马耳他瓦莱塔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卡某·格拉奇·奥尔,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顺刚,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再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乙,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波斯多尼亚船务有限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4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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