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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与刘某非诉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2月26日以商政国土执字(2010)第X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监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被执行人刘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和罚款x元的处罚事项,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商政国土资监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政国土资监字(201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责令被执行人刘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和罚款x元的处罚事项。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程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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