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村。

被告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村。

委托代理人苗××,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被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被告之继父。

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被告李××不服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渭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大荔县人民法院(2010)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李××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7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我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经常无事生非,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08年4月,被告在其身怀有孕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方多次劝解,被告才于2008年12月撤回起诉,跟我回家。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李××。2009年3月份,被告又离家出走,返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解除我们的婚姻关系,孩子随我生活,对孩子的抚养费用我表示放弃,婚前财产各归己所有。

被告李××辩称,我们结婚后原告经常无故殴打我,且打我的手段非常残忍,其父在旁也不加制止,无奈之下,我于2008年不顾身孕毅然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因众人劝说,我撤回起诉。孩子出生后,原告及其父母仍对我有虐待行为,无奈我才居住娘家,现原告起诉离婚,我也认为无法与原告共同生活,但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孩子必须随我生活,我的婚前财产归我所有,同时原告应负担我的医疗费4767.5元,付给我精神损害赔偿款8万元,经济帮助款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07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李××。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曾多次发生打架,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8月,被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经他人劝说,被告于2008年12月5日撤回起诉。但双方仍不能珍惜夫妻感情,经常争吵、打架,导致矛盾日益加深,关系极度恶化。2009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开出生不久的孩子,返回娘家居住生活,孩子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原告也放任被告居住其娘家,不闻不问,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另查明,2009年4月6日至2010年6月11日被告因治疗妇科病等,共花去医疗费用4767.5元。被告婚前财产经本院清点现有,毛巾被一条、毛毯一条、被子十二床、粮柜一个、脸盆带架一副、衣架一个、电热扇一个、格力太阳能一台、枕头四个、门帘二条、金丝绒单子一条、单子二条、鞋架一个、花瓶一个、台灯一个、暖水瓶二个、镜子一对、茶盘一个、衣服一包。

再查明,对双方争执的五征三轮车一辆,收款单据上载明的是2007年12月6日购买,购买人为李×;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摩托车一辆、DVD一套均系原告李×婚前购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原告提供购车发票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不能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夫妻矛盾,且长期争吵、打架,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本院应予以准许离婚;因孩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且被告目前患有疾病,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故孩子随原告生活为宜,对于抚养费用原告表示自愿全部负担,本院应予以准许;婚前财产应各归己有,但被告辩称,其婚前财产有五征三轮车一辆,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摩托车一辆,DVD一套,经本院查证,五征三轮车系原告2007年12月6日婚前购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摩托车一辆、DVD一套,被告亦承认系原告婚前购买的,应视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被告无权要求返还,故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用,原告理应负担,现因被告患有疾病,仍需治疗,原告应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的帮助。关于被告要求精神赔偿,无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障婚姻自由,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与被告李××离婚。

二、婚生女李××随原告李×共同生活,孩子的抚养费用由原告李×负担。每年的寒、暑假的第一个星期日由被告李××各探视孩子一次,原告李×必须提供方便,协助李××探视孩子。

三、原告李×婚前财产:五征三轮车一辆、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摩托车一辆、DVD一套归己所有;被告李××婚前财产:毛巾被一条、毛毯一条、被子十二床、粮柜一个、脸盆带架一副、衣架一个、电热扇一个、格力太阳能一台、枕头四个、门帘二条、金丝绒被子一条、单子二条、鞋架一个、花瓶一个、台灯一个、暖水瓶二个、镜子一对、茶盘一个、衣服一包归己所有。

四、由原告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医疗费4767.5元。

五、原告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李××经济帮助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安民

审判员刘选才

审判员田妍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党晓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