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苏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崂山东路X号X层。
法定代表人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宏杰,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业全运有限公司,[(略)(HK)(略)],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鹤园街X号康力投资大厦601至603A室。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环世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S.E.集装箱班轮公司,(S.E.(略).A.),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鹤园街X号康力投资大厦601至603A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苏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基业全运有限公司、S.E.集装箱班轮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损失赔偿约定书》并获得赔款。原告以此为由,于200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业全运有限公司、S.E.集装箱班轮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苏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38.1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769.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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