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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58岁。2011年7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秋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9日,被告人尹某伙同李某义、罗某、黄振忠、徐路阳(四人已判刑)以开封市中开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以签订购买佛甲草合同为由,诈骗被害人上海晶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某现金、烟酒等价值共计人民币4800元的财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尹某及同案人李某义、罗某、黄振忠、徐路阳供述;报案材料及被害人李某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李某证言;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烟酒的发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尹某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付素芹

审判员常君谦

审判员张永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梅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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