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调解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城市信用社。住所地:东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东营市城市信用社业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东营市城市信用社西城办事处市场营销员。
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被告:东营市钢联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担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东营市城市信用社因与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钢联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略)元。
二、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2月28日前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略)元。
三、若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第一、二项的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和利息,原告可将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营市X路的新世纪小商品批发城四楼的房产或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资产予以公开拍卖,并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略)元。
四、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东营市新世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董庆忠
审判员曹某海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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