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秦皇岛市耀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区X路北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柴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世恒,河北省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雷鸣玻璃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区X路李姓安庄段。
法定代表人罗某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世恒,河北省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意玛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案由:拖欠货款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秦皇岛市耀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秦皇岛雷鸣玻璃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意玛特家具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东营意玛特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秦皇岛市耀新安全玻璃有限公司玻璃货款(略).20元,被告于2005年2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东营意玛特家具有限公司欠原告秦皇岛雷鸣玻璃加工有限公司玻璃货款(略).61元,被告于2005年2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6456元,实支费2582元,共计9038元,由两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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