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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文,城固县董家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曾用名王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谈婚,2002年1月登记结某,婚后由于脾气、性格等差异,经常发生纠纷。2006年正月二十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我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2年1月22日登记结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袁某玲,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生活习惯等差异,双方发生纠纷。2006年农历正月二十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7年被告回到娘室居住,2011年3月被告从娘室外出打工,其地址不明。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表态婚生女由其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某、原、被告及婚生女户籍复印件、城固县X村委会证明,汉阴县X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某,婚后本应和睦相处,然双方在发生纠纷后,不是以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的态度来化解矛盾,而是采取消极态度,特别是被告离家出走达五年之久,致使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自行承担抚养费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袁某与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袁某玲由袁某抚养,抚养费暂由袁某自行承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并将缴费发票复印件交本院。

审判长:赵峰

人民陪审员:何旭

人民陪审员:吴文夺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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