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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宁远县政府行政颁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永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远县人民政府

原审原告李某,曾用名李X

上诉人李某因行政颁证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11年8月21日作出的(2011)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欧阳凌,被上诉人宁远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文登、原审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黄国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李某与第三人李某系亲兄妹。1984年双层经营生产责任制以来,李某与母亲共同吃住。1996年原告李某与宁远县X村廉刀湾的王四军结了婚,婚后未在长春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1994年8月31日深化农村改革,李某在宁远县X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领取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李某耕种两年后,就未在土地上耕种,此后葫芦淌村将土地交由李某耕种,并享受惠农补贴。2008年8月31日,宁远县人民政府将李某经营权土地以湘(略)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证给李某。

原判认为,李某婚后未在男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在娘家的土地经营权应依法受到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湖南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X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批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综上所述,被告在为李某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未按有关法律的规定颁证,致使李某与李某对同一土地都有经营权证,程序严重违法,应予撤销。原告李某要求依法确认其土地经营权合法有效不是行政审判受案范畴,法院不予审理。据此判决,撤销被告宁远县人民政府为李某颁发的湘(略)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远县人民政府负担。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某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2、李某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撤销原判,维持县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

被上诉人宁远县人民政府辩称:1、李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2、本案应通过行政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原审原告李某则以同意原判进行了答辩。

本案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无异。

另查明,被上诉人宁远县人民政府在一审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内未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本案中,被告宁远县人民政府在一审举证时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应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原判决以颁证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被诉具体行为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李某上诉提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的理由,经查,被上诉人宁远县人民政府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承担举证责任,因宁远县人民政府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且宁远县人民政府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颁证,属程序违法,其上诉理由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还提出“李某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经查,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颁证日期为2008年8月31日,李某诉李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2010年9月20日在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时,才得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李某于2011年3月21日即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民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李某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蒋跃兵

审判员杨继军

审判员何时槐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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