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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销售侵权复制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11年1月8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监视居住(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9日因患有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具有传染性)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1年7月20日、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并经本院同意。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锦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杜某从本市X区古玩城X楼书摊上购进大量考试辅导书刊,并储藏在自己位于本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楼附X号的住处,其通过自己在淘宝网上注册开办的“天翔e苑”、“羽翼书苑”、“叩启心灵”、“启智苑”4家书店,将这些书刊销售到河南、山东等多地市。2010年11月25日,河南省版某局的执法人员在杜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了其准备在网上销售的《民法60讲》、《刑法48讲》、《诉讼法•司法制度51讲》等172种x册书刊,货值x元。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某、人民法院出版某等单位对查获扣押的书刊进行鉴定,这些书刊均为侵犯著作权书刊。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赃物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所查扣的待销售的书刊,部分未进行鉴定,部分与鉴定报告中所鉴定的图书书名、版某、书号不同,故对指控的货值数额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0年11月,被告人杜某从本市X区古玩城X楼书摊上购进大量考试辅导书刊,并储藏在自己位于本市X区X街X号院X号楼X楼附X号的住处,其通过自己在淘宝网上注册开办的“天翔e苑”、“羽翼书苑”、“叩启心灵”、“启智苑”4家书店,将这些书刊销售到河南、山东等地市。2010年11月25日,河南省版某局的执法人员在杜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了其准备在网上销售的《民法60讲》、《刑法48讲》、《诉讼法•司法制度51讲》等172种x册书刊,货值x元。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某、人民法院出版某等相关出版某位对查获扣押的书刊进行鉴定,其中有156种x册书刊,货值x元为侵犯著作权书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某供述了自2010年2月至2010年11月,其将从本市X区古玩城二楼购进的图书储藏在自己住处,并通过自己在网上注册开办的书店进行销售。2010年11月25日,河南省版某局的执法人员在其住处将其抓获,并查获待销售的172种x册书刊,货值x元。

2、证人王某、黄某、闫某、刘某、陈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25日,其在被告人杜某的住处查获待销售的172种x册书刊,货值x元。

3、河南大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杜某在淘宝网经营的“天翔e苑”、“羽翼书苑”自2010年7月至2011年2月累计销售与被查扣的图书一致的图书为x.56元。

4、相关出版某鉴定报告证实,所查扣的书刊部分为盗版某。

5、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河南省版某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移送清单、赃物照片、网店交易记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待售书刊货值金额达x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权罪,经当庭查证,被告人杜某供述其为了营利,从市场上购买明知是侵权的盗版某,用于销售。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某是所查扣书刊的复制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所查扣书刊的复制者有通谋关系,亦无法认定被告人杜某系所查扣书刊的发行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侵犯著作权罪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杜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货值金额,经当庭查证:

1、河南省版某局的执法人员在杜某的住处所查扣的书刊中,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妇产科学》,人民卫生出版某,170册,每册43元,共计7310元;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皮肤性病学》,人民卫生出版某,56册,每册49元,共计2744元;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机械工业出版某,141册,每册24元,共计3384元;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建筑工业出版某,77册,每册35元,共计2695元;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建筑工业出版某,48册,每册40元,共计1920元;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个人理财考试辅导习题集》,中信出版某,10册,每册28元,共计280元;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个人贷款考试辅导习题集》,中信出版某,57册,每册28元,共计1596元;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公司信贷考试辅导习题集》,中信出版某,180册,每册28元,共计5040元。公诉机关提交的鉴定报告的书号与上述书刊书号不一致,无法认定该书为侵权复制品,故上述的x元,应从本案指控的货值金额中扣除。

2、河南省版某局的执法人员在杜某的住处所查扣的书刊中,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医学心理学》,人民卫生出版某,4册,每册28元,共计112元;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生理学》,人民卫生出版某,28册,每册33元,共计924元;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民法》,法律出版某,383册,每册50元,共计x元;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商法》,法律出版某,123册,每册35元,共计4305元;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增补法律法规及重点法条解读》,法律出版某,155册,每册20元,共计3100元;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乡村兽医培训教材》,中国科技教育出版某,16册,每册96元,共计1536元。公诉机关均未提交上述书刊的鉴定报告,无法认定该书为侵权复制品,故上述的x元,应从本案指控的货值金额中扣除。

3、河南省版某局的执法人员在杜某的住处所查扣的书刊中,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司法考试单元强化自测及详解》,中国法制出版某,113套,每套138元码洋共计x元,公诉机关提交的对该书的鉴定报告,未注明书号,无法认定该书为侵权复制品,故上述的x元,应从本案指控的货值金额中扣除。

4、河南省版某局的执法人员在杜某的住处所查扣的书刊中,清单序号第X号,书名《建设工程信息管理2010》,建筑工业出版某,13册,每册14元码洋共计182元,公诉机关提交的鉴定报告的书名与该书书名不一致,无法认定该书为侵权复制品,故上述的182元,应从本案指控的货值金额中扣除。

以上共计应从指控的货值金额中扣除x元。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对指控的货值数额有异议的辩护意见,经查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杜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待售书刊货值金额达x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杜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涉案侵犯著作权的书刊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君

审判员金永毅

人民陪审员何保险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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