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6-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南民三终字第142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南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告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振,海南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林,海南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林某某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06)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刘某某借款15万元人民币给被告林某某,有被告出具的收条为据,且被告也予以承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略)元工资,但原、被告之间虽有"每个流水每人一份工资"之约定,但每人每个流水的工资是多少无约定,属约定不明,故不予支持。被告答辩称,其已付清欠款,原告不承认,被告又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48元,由被告负担4063元,原告负担885元。一审宣判后,原告

刘某某、被告林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刘某某上诉称,原审判决对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定性准确,但对部分事实认定有误,致判决失当。首先,原审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定性准确。本案实是民间借贷纠纷,林某某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向上诉人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以二年为期。林某某写有借条,并注明"到期可还款,不到期可有工资"字样。借条上所写"工资",事实上是临高县渔民多年来对于借款利息的一种习惯表述。上诉人从未为林某某工作,当然不可能取得工资。所谓工资是依据固定比例(一般为2.8%)取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营业额的贷款人的固定收入。对此,林某某无论是在原审中,还是其上诉状中都予以承认,并且还写有欠条。以上事实都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而并非是双方共同出资入股,共担风险的合伙、合作经营关系。否则,林某某不会在自称处于"亏损状态"下仍向上诉人打欠条,承认欠"工资"。因此,原审对于本案系借款纠纷的性质认定是完全正确的,判令林某某返还借款15万元本金合理合法。其次,上诉人认为原审对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略)元利息(所谓工资)予以驳回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有每个流水每人一份工资之约定,但每个流水的工资是多少无约定,属约定不明,故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尽管当事人双方在借条上只约定了利息之计算方法(即每个流水,一份工资)未约定具体数额。但其后,林某某在2005年10月14日出具给上诉人的欠条已明确所欠利息的数额为(略)元。对此欠条真实性,林某某也不持异议。因此,对于上述利息(工资)数额并不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上诉人的上述诉请理应予以支持。此外,因林某某逾期还款仍处于持续状态,现又欲通过上诉延长诉讼时间,故法院应支持上诉人之诉请判决其承担逾期付款的法定违约罚息。请求: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2、判令林某某向上诉人支付拖欠借款利息(名为"工资")(略)元;3、判令林某某向上诉人支付逾期还款罚息7396.1元(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2006年4月3日)及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罚息;4、判令林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人林某某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公。一、上诉人从2001年至2005年起,已经陆续支付给刘某某"工资"总计(略)元。2001年上诉人为了筹集资金造船捕鱼,按当时一艘渔船造价(包括辅助器具)需要80万元,由于当时缺乏资金,上诉人根据当地惯例,找到刘某某、曾祥恒、罗兰芬三人入股,每股为5万元,当时约定每股的回报为渔船每个流水收入中提取一个船员的工资,即每次出海捕鱼每卖(略)元鱼款提取280元,刘某某入三份股为15万元,而曾祥恒、罗兰芬各入一份股。由于回报丰厚,入股时约定的期限为二年,但二年期满后,即2003年,三位出资人都未撤销当初入股的约定,又要求延期二年至2005年,由于2003年起渔业市场生产不好,加上北部湾安全形势恶化,有时捕鱼回来卖鱼款不足(略)元,不够下一次出海捕鱼的开支,且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就向出资人打欠条,先后几次合计为(略)元。尽管如此,从曾祥恒、罗兰芬在法庭的证言来计算,2001年9月起至2005年12月止刘某某实际领取的工资总额为(略)元,已远远超出了刘某某的出资额。二、刘某某要求退股只能按照渔船现状现值,经清算后确定的退股价。刘某某入股是2001年,当时约定期限为二年,"到期可还款、不到期可有工资",根据当地惯例应理解为:不到期可有工资就是指入股的分红,即每卖(略)元鱼款提取280元作为红利;还多少款要根据船舶现状进行折旧清算,并不是出多少钱就必须要退多少钱。刘某某2001年9月出资三份股为15万元,在这四年当中已经领取了红利(略)元,现不顾渔船已经折旧损耗的现状仍要求退还本金15万元,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林某某因造船捕鱼缺乏资金,2001年间,向刘某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以林某某的琼临高(略)号渔船出海捕鱼,每个流水(即每一个捕鱼期)收入中提取三个船员的工资作为支付刘某某的"工资",其船员工资是以捕到鱼后出卖得到价款计算,每卖得(略)元中提取280元作为计算船员的工资。借款期间林某某都按约定付给刘某某"工资"。2003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双方约定再延期二年。2003年7月3日、8月28日、农历8月28日林某某向刘某某出具三张收条,其中2003年7月3日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刘某某人民币伍万元整((略).00元),按每个流水每人工一份工资,自从二00三年七月三日至二00五年七月三日,有效期一年半(18个月)(到期可还款,不到期可有工资)";2003年8月28日、农历8月28日二张收条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其内容为:"今收到刘某某人民币伍万元整(略).00元,按每个流水每人工一份工资,自从二00三年农历八月二十八日至二00五年农历八月二十八日,有效期贰年(24个月)(到期可还款,不到期可有工资)"。2003年至2005年期间,林某某基本上按约定向刘某某支付"工资",但尚欠部分"工资"未付清,刘某某向其催讨"工资"时,林某某儿媳妇于2005年10月14日代林某某向刘某某出具条据一张,其内容为:"2005年林某某欠刘某某工资(略)元。欠款人林某某"。2005年12月12日刘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林某某偿还15万元股金及所欠工资(略)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某于2003年向上诉人刘某某分别写了三张收条,收到刘某某共15万元,并分别约定有效期为一年半及二年,收条上写"到期可还款,不到期可有工资",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上诉人林某某向上诉人刘某某写的收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对于双方之间约定的"工资",上诉人刘某某主张为利息的约定,上诉人林某某主张为支付利润。由于双方之间设立的是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林某某主张支付利润,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应认定为双方对利息的约定。由于双方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是按林某某的琼临高(略)号渔船出海捕鱼,每个流水(即每一个捕鱼期)收入中提取三个船员的工资作为利息的计算方法,由于每个流水所捕鱼数是不一样的,因此每个流水所支付的利息是不一样的,也是不确定的,故应认定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不明确。2005年10月14日林某某儿媳妇代林某某向刘某某出具条据一张,其内容为:"2005年林某某欠刘某某工资(略)元"。刘某某主张该款为利息,但对该利息是如何计算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其上诉请求林某某支付该款没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林某某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罚息,由于一审中未提出诉讼请求,属于二审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不宜直接审理。上诉人林某某上诉主张从2001年至2005年起,已经陆续支付给刘某某"工资"总计(略)元,没有证据,不予认定。双方之间未签订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上诉人林某某上诉主张刘某某要求退股只能按照渔船现状现值,经清算后确定的退股价,没有理由,也没有事实根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8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1980元,上诉人林某某负担29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文妙

审判员陈海燕

审判员蔡大武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