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孔某甲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永中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现押于江华县看守所。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孔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文远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序广及其诉讼代理人周立斌,被告人孔某甲及其辩护人唐建强等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调解解决(详见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案只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孔某甲与妻子、被害人邹桂玲在广东东莞市打工期间,双方因感情纠葛引发婚姻危机。邹与孔某商离婚未成后,便独自到外地打工。孔某妻离开自己,亦无心打工,遂于12月25日辞工回家。次日孔某同意离婚为由将妻子邹桂玲骗回家。邹被骗回夫家后,坚持要同孔某婚。孔某员家人积极劝和,亦遭拒。

12月29日12时许,孔某甲发现邹桂玲在自家附近用普通话与人通电话,(因孔某有老人过世)孔某叫邹桂玲去下跪谢客,遭拒。后孔某随邹回到自家卧房内,与邹对话企图挽救婚姻,未成,遂起杀人之心。之后,孔某卧室的柜子上拿起一把折叠式水果刀,走到邹面前将其推倒在床上,朝其右乳房部位和右腰背部各刺一刀,邹受伤后大声呼救,并抓伤孔某脸。孔某后用衣服、被子捂住邹的口鼻,并用双手连续四次掐住邹的颈部,直至掐到手无力时才停止。后孔某见邹仍能发出声音,恐其不死,遂用捆孝服的草绳去勒邹的颈部;绳子被勒断后,孔某用断掉的长截绳子继续勒邹的颈部,直至确认其死亡时才停止。后孔某到其朋友孔某乙打来的电话,搭乘其摩托车于14时许逃离现场。当天15时许,邹的尸体被孔某家人发现。经法医鉴定:邹桂玲系被人用单刃刀刺伤胸部,造成右胸穿透伤,致右肺叶破裂,后又遭其扼颈致窒息,最终因机械性窒息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甲于案发当日潜逃至广东省连州市,后在亲属规劝下于当晚八时许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孔某乙、孔某乙、柏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鉴定书、DNA血迹鉴定等;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5、物证(照片)——作案工具水果刀、绳子等;6、书某——投案经过、户籍证明等;7、视听资料——被告人投案的光盘一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某甲辩称,他是一时冲动才杀死被害人的,现在很后悔,希望得到宽大处理。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是家庭矛盾引发的,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孔某甲属激情杀人;2、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后投案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悔罪诚恳。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孔某甲与妻子、被害人邹桂玲在广东东莞市打工期间,双方因感情纠葛引发婚姻危机。邹与孔某商离婚未成后,便独自到外地打工。孔某妻离开自己,亦无心打工,遂于12月25日辞工回家。次日孔某同意离婚为由将妻子邹桂玲骗回家。邹被骗回夫家后,坚持要同孔某婚。孔某员家人积极劝和,遭到邹桂玲拒绝。

12月29日12时许,孔某甲发现邹桂玲在自家附近用普通话与人通电话,(因孔某有老人过世)便叫邹桂玲去下跪谢客,邹桂玲不听,径自回到自家卧房。孔某甲便跟随邹回到自家卧房内与邹对话,希望邹看在共同儿子的面上放弃离婚,遭到邹的拒绝,孔某挽救婚姻不成,遂起杀妻之心。之后,孔某卧室的柜子上拿起一把折叠式水果刀,走到邹面前将其推倒在床上,朝其右乳房部位捅了一刀,邹受伤后大声呼救,双手朝孔某抓,孔某朝邹桂玲右腰背部刺了一刀。因刀被衣服挂住扯不出,孔某后用衣服、被子捂住邹的口鼻,被邹推开缝隙,孔某改用双手掐住邹的颈部,邹用双手抓伤孔某脸。孔某到没力气时放开手休息一下,几秒钟后又继续用双手掐住邹的脖子,这样连续掐了邹桂玲四次。这时他想到外逃,于是打孔某乙的电话要其开摩托车送他到江华县白芒营农行取钱。打完电话后孔某甲听见邹桂玲喉咙仍能发出声音,检查发现邹桂玲身子还是热的,恐其不死,遂用捆孝服的草绳去勒邹的颈部。绳子被勒断后,孔某用断掉的长截绳子继续勒邹的颈部,直至确认邹死亡时才停止。后孔某甲接到孔某乙打来的电话,将邹桂玲的身体移到床上,用被子盖好,搭乘其摩托车于14时许逃离现场。当天15时许,邹的尸体被孔某家人发现。经法医鉴定:邹桂玲系被人用单刃刀刺伤胸部,造成右胸穿透伤,致右肺叶破裂,后又遭其扼颈致窒息,最终因机械性窒息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甲于案发当日潜逃至广东省连州市,到连州市后,孔某甲听从亲属规劝,于当晚八时许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投案。

开庭后,经本院组织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序广与被告人孔某甲的继父刘逢稳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孔某甲在原已赔偿1万元的基础上,再赔偿16,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序广、叶金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协议所确定的赔偿款已经交到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内容:从2010年5、6月份开始,他与邹桂玲感情就出现了问题。案发前二个月,邹桂玲与另外三个人共二男二女在KTV唱歌时,他打了听说跟邹桂玲关系蛮好的男人,之后邹桂玲就出走了,并明确表示要跟他离婚。

2010年12月25日,他回到江华老家,其家属要求他把邹桂玲喊回家对两人进行劝和,于是他以同意离婚为由将邹桂玲骗回江华老家。12月26日邹桂玲回到江华老家后,就催他办离婚手续,他不同意,求邹桂玲再给他个机会。12月27日清早,邹桂玲收拾东西要走,小伯娘和嫂子都劝邹桂玲与他和好,邹桂玲一直没答应,但留在家里没有走。12月29日中午12时许他看见邹桂玲很开心地在给一个男的打电话,打完电话后他要求邹桂玲去下跪谢客,邹桂玲不听,回了家里,他尾随邹桂玲回到了家中卧室,他恳求邹桂玲不要离婚,邹桂玲不答应,用两眼瞪着他,他感觉非常恼火,心想:邹桂玲如果真的要和他离婚,就将邹桂玲杀死。他脱下孝衣后,将邹桂玲推倒在床上再次问邹桂玲,为了儿子孔某能不能给他一个机会,邹桂玲用眼瞪他仍不回答。他就拿起平时削水果的单刃折叠刀朝邹桂玲的右乳房位置捅了一刀,邹桂玲用普通话大声喊救命,双手朝他乱抓,他又朝邹桂玲右腹部捅了一刀,因刀被衣服挂住扯不出,他就没管刀。然后用白色夹克去捂邹桂玲嘴巴,捂了两三秒之后又换了被子去捂邹桂玲的嘴巴。捂了四五秒钟时,邹桂玲用双手把被子推开了点空隙,这时他就改用双手从正面去掐邹桂玲脖子,邹桂玲用双手朝他乱抓,他的左脸被抓伤。他掐到没力气时,邹桂玲的手也没怎么动了,他放开手休息了一下。邹桂玲这时呼吸都很困难了,他松开几秒钟又继续用双手掐住邹桂玲脖子,就这样连续掐了邹桂玲四次。在掐第三次还是第四次时,他想到外逃,于是打孔某乙的电话要其开摩托车送他到白芒营农行取钱,打完电话后听见邹桂玲喉咙发出呻吟声,检查发现邹桂玲脸和手都冷了,但左边乳房感觉还是热的,害怕邹桂玲不死,又用捆孝衣的草绳套住邹桂玲的脖子,左脚踩在邹桂玲的后颈部,右脚踩在床前的地上往后拉绳子,拉了几秒钟将绳子拉断,他扔掉断了的短绳子后,用左手推住邹桂玲后背,右手抓住绳子的两头套住邹桂玲的脖子继续往后拉,拉了7、8秒钟后,孔某乙打电话说到了屋门口,他将邹桂玲的双脚鞋子脱下丢在床下,再将邹桂玲的身体移到床中间睡好,是头朝床尾,脚朝床头睡的,并用被子帮她盖好,拿起邹桂玲的手机、电池,再穿上白色夹克外衣出门走了。他在白芒营农业银行取了一千元,拿出五百元要孔某乙交给他爷爷做生活费,并叫其先回村。他在农行上坡处搭上一辆沱江到连州的车子去连州,在去连州的路上堂哥孔某良、叔伯满满孔某英、妹妹刘应某、弟弟刘某海都劝他投案自首。到了连州后,他找了二个手机店想解开邹桂玲手机密码,但未成功,后租车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2、证人证言

⑴孔某乙(男,76岁,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系被告人孔某甲祖父)证言

主要内容:前几天他亲哥哥孔某明去世了,他孙子孔某甲和孙媳妇邹桂玲就从广东赶回屋里为孔某明作揖,孙子孔某甲先回来一天,孙媳妇后回来一天。12月29日快到中午吃中饭的时候,他看见孔某甲一个人骑摩托出外面,就告诉孔某甲,马上吃午饭了,孔某甲说出去一下。吃中饭时,他没看见孙子和孙媳妇两人,中饭后下午1点多钟的样子,他也没看见孙媳妇出来帮忙,觉得奇怪就回家去找孙媳妇。回到屋后,喊了几声,也没有人答应,他就进屋里看,一进孙子媳妇睡的屋门,看见孙媳妇好像睡在床上,身上盖着被子,他又喊了两声“桂玲”,喊后仍是没有反应,他就走上前掀开被子,看见孙媳妇邹桂玲仰躺在床上,没有脱外衣外裤的,只是没有反应,他又朝孙媳妇喊几声“桂玲桂玲”,孙媳妇仍睡在床上没有动。这时,从他家那边过来十几个人,其中一个叫“丙娇婆”的女人家用手抱了下他孙媳妇,对大家说“人没得气了”。

⑵孔某乙(男,17岁,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证言

主要内容:2010年12月29日中午1点50分左右,孔某甲打电话给他,喊他用摩托车送其去白芒营农行取钱。大约过了5分钟,他驾车到了孔某甲家门口,他打孔某甲电话,孔某甲就急急忙忙从屋里出来,并把堂屋大门关上,身上穿的是一件白色夹克。上车后孔某甲就几次催他开快些。照理他们来时出街是要从东塘村X路出的,但这次孔某甲却叫他从红泥塘村X路X街。到白芒营农行,孔某甲用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了1,000现金,拿了500元让他带给孔某甲公公打红包,临走时他问孔某甲走不走的孔某甲答:“我不走了,我在这里等我老婆。”

⑶柏某某(女,71岁,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证言

主要内容:今年12月24日,她家爷死了,她儿子、孙子及侄子等全回家了,而同样在外打工的叔伯侄子孔某甲与爱人“桂玲”在第二天或第三天也回来了,孔某甲夫妇也在她家做孝子。12月27日早上,孔某甲跟她讲:他老婆要回娘家去。她就到孔某甲睡房对桂玲讲:“先不要回才,等把过辈的公公送上山才回。”桂玲没有答她,但也没有走。之后没有发现孔某甲夫妇闹意见。12月29日15时许,她到对面的孔某甲家找“请水”工具,刚走进孔某甲屋里,就听到孔某甲爷爷在孔某甲的睡房里用力喊“桂玲”。她进房间发现“桂玲”不对,喊和摸都没一点反应,和死人一样,于是大喊救命。在她家门口的一群人就向孔某甲家跑过来,发现桂玲已经没有知觉。

⑷孔某良(男,32岁,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证言

主要内容:他公公孔某明于今年12月24日在家去世,12月25日他从广东连州赶回奔丧,他回那天他叔伯弟弟孔某甲及其老婆邹桂玲也从外地赶回奔丧,这几天孔某甲还陪邹桂玲打麻将,两人感情蛮好的,也没发生争吵、打架的事。12月29日中午11、12点他还看见孔某甲、邹桂玲二口子来他公公灵堂上香、叩头,中午1点钟吃饭时就没有看见孔某甲两口子了。到下午2点多钟时候,孔某甲公公孔某乙从孔某甲家走出来大喊“救命”,他和公公灵堂里的人都跑去看,灵堂的师公也去了,发现邹桂玲是穿起衣服躺在床上的,师公摸了邹桂玲的脉搏已经不跳了,讲邹桂玲已经没有救了。下午3点多钟的时候,他用手机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孔某甲打电话给他询问家中情况,他劝孔某甲投案自首。

⑸罗运某(女,31岁,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证言证实:孔某甲夫妻两人是先后回家来的,堂弟孔某甲曾告诉过她,孔某甲回来是跟邹桂玲闹离婚的,是邹桂玲提出离婚的。

⑹孔某乙(男,45岁,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证言证实:他父亲2010年12月24日死了,他的近亲属及亲戚都回来了,他叔叔孔某乙的的孙子孔某甲夫妇过后也回来当孝子,没见孔某甲和邹桂玲吵过架。12月29日15时多,他送亲戚去白芒营回村后听说邹桂玲出事了,又听说孔某甲与邹在闹离婚,孔某乙中午送孔某甲出白芒营,出事后一直没有看见过孔某甲,大家都怀疑是孔某甲杀了他老婆。

⑺刘贞某(女,44岁,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证言证实:孔某甲和邹桂玲在办丧事这几天没发生过任何争吵,2010年12月29日上午10时许,还看见孔某甲和邹桂玲一起上香。下午2至3时许,孔某甲的公公发现邹桂玲不行了,她进去看见邹桂玲和衣躺在床上已经死了;后听说孔某甲中午没有吃饭,叫人用摩托车送去白芒营车站搭车打工去了,临走托人送给其公公500元钱。

⑻刘逢某(男,53岁,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证言

主要内容:2010年12月24日孔某明去世,请他们6人做师公。12月29日他为主在主持法事,这时孔某甲小伯娘柏某某从外面进来喊:“救命,有人昏倒了,你们师傅快去救命。”他解脱法袍随后与孔某彪老婆“岭东婆”二人进了孔某甲的睡房,当时他见邹桂玲身穿白色孝服仰面躺在床上,身上没盖被子,口中已经出血了。他用手探了邹桂玲的鼻息,发现已没有出气了,摸了邹桂玲的脉博,感觉不跳了,又按了邹桂玲仁中,嘴巴也不会动了,手掌也乌了。他对大家讲:“没有救了”。后是“岭东婆”陪他去解邹桂玲身上的孝服,把那件孝服解脱下来,他发现孝服后背有一团血迹,把邹桂玲的衣服捞起一半,就看见邹桂玲背部有一道几厘米宽的刀口,一看就清楚邹桂玲是被人杀死的。没发现有行凶的刀,也没见邹桂玲脖子上有绳子。

⑼吴丙某(女,56岁,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证言

主要内容:12月25日,她去孔某甲家,发现孔某甲一个人从外地回家,问孔某甲怎么一个人回孔某甲说邹桂玲回外家去了。26日晚上8点钟左右,她又到孔某甲家里坐了一下,见孔某甲开起一部摩托车后面搭起老婆邹桂玲回家了。

29日下午2点钟左右,他们帮忙的人也吃完午饭了,大家在捡场。这时她听见孔某甲小伯娘柏某某在孔某甲睡房里大喊:“桂玲、桂玲”,连喊了几声也没听邹桂玲答,她就一个人进睡房看是怎么回事。她看邹桂玲神态有点发呆了,她喊了几声“桂玲”也没有回答。她就走拢床边去看,发现邹桂玲身穿孝服扣子已经解开了的,她觉得不对劲,就去按邹桂玲仁中,就感觉邹桂玲鼻子已没气出了,嘴巴已经发冷。她就出伙房喊“救命”,就有帮忙的人进睡房去看。以后有人喊师公来看,师公看后讲人没有救了。但死了就不能再穿白孝服了,师公就把邹桂玲身上穿的孝服解下,看见孝服后背处有血迹,大家议论邹桂玲可能是被人杀死的。

⑽刘应某(女,22岁,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9日16时许,她用自己的手机打过邹桂玲的手机((略))是孔某甲接的,孔某甲讲他会去自首,叫她不要管。同时证实了孔某甲曾告诉她,邹桂玲想和孔某甲离婚。

⑾李小某(女,22岁,住陕西省渭南市X组,邹桂玲在广东打工的同事)证言证实:孔某甲和邹桂玲于2010年一起在广东打工期间,由于感情纠葛和平时生活上的一些小矛盾,德成和邹桂玲两人的感情产生了裂痕。

2010年11月份她和邹桂玲、杨某、贺全林在KTV唱歌到凌晨,孔某甲等在KTV门口,他们出来时,孔某甲打了杨某(从事焊锡的高大男子)一拳。第二天,她看见邹桂玲脖子上有一条红印,邹桂玲说是因为昨天的事没有回答是不是真心原谅孔某甲,就被孔某甲用绳子勒的。被孔某甲打的杨某第二天离厂了,不知道去了哪里。过了几天,邹桂玲就去了浙江杭州。

2010年12月10多号,孔某甲找到她让她帮忙了解邹桂玲的情况,她通过QQ问邹桂玲在什么地方,邹桂玲说已经回到老家了。她劝邹桂玲为孩子想一下,邹桂玲说,与孔某甲生活在一起太痛苦了,没办法生活下去。他又问邹桂玲心理面是不是真的有其他人了邹桂玲说,说不清楚这种感觉,还没有决定好,在犹豫中。回家里面就是为了冷静下来,好好地想一想。孔某甲看到这些就很生气,很难受。孔某甲平时对邹桂玲很好,因为邹桂玲心中有其他人了,再加上平时的小矛盾,因此邹桂玲坚决要与孔某甲离婚。

⑿刘某海(男,20岁,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组)证言证实:①2010年12月29日下午4时过后,他曾打过邹桂玲的手机,是孔某甲接的,孔某甲对他讲要到公安局自首;②2010年他与孔某甲夫妇一起到东莞市X镇金宝电子上班期间,与孔某甲、邹桂玲租住在一起。晚上经常有人给邹桂玲打电话叫出去玩,别人打电话给邹桂玲,邹桂玲就出去,有时一整晚不回,孔某甲因此与邹桂玲经常吵架;③邹桂玲曾告诉过他,邹桂玲可能与孔某甲离婚,不与孔某甲一起过了。

3、现场勘查笔录

江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于都2011年12月29日18时15分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邹桂玲被杀案现场方位图》、《邹桂玲被杀案住宅平面图》和《邹桂玲被杀案现场平面图》,现场提取了血痕、草绳等物证和痕迹,摄制现场照片若干张,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4、鉴定结论

⑴江华县公安局出具的(江)公(刑技)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某论:孔某甲系被她人用手指甲抓伤左颧弓至左面颊、右耳甲庭,评定为轻微损伤。

⑵江华县公安局出具的(江)公(刑技)鉴(法)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邹桂玲系被人用单刃刀刺伤胸部,造成右胸穿透伤,致右肺叶破裂,后又遭其扼颈致窒息,最终因机械性窒息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⑶永州市公安局作永公(刑)检(法物)字〔2011〕X号《生物物证检验意见书》,将受害人邹桂玲的血样标记为X号检材、被告人孔某甲的血样标记为X号检材、邹桂玲双手指甲标记为X号检材、小刀上的搽拭血痕标记为X号检材、孔某甲白色外套上的血痕标记为X号检材,经STR基因座检验,得出检验意见为:1、送检的4、X号检材的基因分型与X号检材的基因分型一致;2、送检的X号检材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为X号检材基因分型与X号检材的基因分型的混合。

5、书某、物证及照片

⑴物证照片、邹桂玲尸体照片和孔某甲的伤情照片,证明孔某甲杀人时所穿的白色外套、邹桂玲被杀死后的尸体检查情况以及刺入邹桂玲体内的作案凶器小刀一把的情况。

⑵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证明扣押孔某甲金鹏手机和诺基亚手机各一台和神州行手机卡两张。

⑶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公安局南门派出所出具《孔某甲投案自首经过》书某一份,证明被告人孔某甲于2010年12月29日晚8时40分许在连州市公安局主动投案的事实。

⑷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被害人邹桂玲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邹桂玲的身份情况。

⑸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嫌疑人孔某甲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孔某甲在案发当时为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

⑹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邹桂玲被杀案凶器提取证明》一份,证明在尸体检验的时候从邹桂玲身上提取物证小刀一把。

⑺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辨认笔录》一份,证实:由辨认人孔某甲对其使用的作案凶器小刀进行辨认,孔某甲指出尸体检验时提取的物证小刀即是其所使用的小刀。

⑻被告人所使用的物证小刀、草绳。

6、视听资料

孔某甲投案自首的《录音录像光盘》一碟,证明被告人孔某甲投案自首的事实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甲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还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有悔罪表现,又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孔某甲提出“是一时冲动才杀死被害人的,现在很后悔,希望得到宽大处理”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平时对被害人较好,杀死被害人系被告人孔某甲挽救婚姻无望时,思想偏激,采取极端行为所致,根据被告人孔某甲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宽大处理,被告人孔某甲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唐建强提出“本案是家庭矛盾引发的,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属激情杀人”辩护理由,因为被害人邹桂玲在感到无法与被告人孔某甲生活下去时提出离婚的要求,被害人希望通过离婚解决婚姻的痛苦,这种要求是正当的,是没有过错的。所谓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本案被害人要求与被告人离婚并无过错,被害人直到被杀害也没有不当的言行挑逗和刺激被告人。被告人孔某甲的故意杀人行为不属于激情杀人。故辩护人唐建强该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唐建强提出“是投案自首的,系初犯,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悔罪诚恳,建议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因与本案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孔某甲的刑期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小红

审判员杨某清

审判员徐国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某员吴峥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人孔 故意 杀人 永中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