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卓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象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曾用名卓X)。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10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于201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忠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卓某到本村黄XX家吃满月酒,席间与本村的黄XX发生口角。被告人卓某怀恨在心,便回家持一把菜刀返回黄XX家,朝黄XX的头面部猛砍几刀后逃离现场。2011年7月10日,被告人卓某在广州市X区因与他人相互斗殴被广州市X区分局天河南派出所民警抓获。经象州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黄XX右面部受到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卓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黄XX的治疗等费用人民币14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XX的陈述,有证人黄XX、黄XX、温XX、黄XX、卓XX、卓XX的证言,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作案凶器菜刀一把的扣押清单及凶器照片,有象州县石龙卫生院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及黄XX的伤情照片,有象州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有抓获经过,有黄XX出具的收条,有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X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亦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卓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黄XX的部分治疗等费用,应视为被告人卓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卓某只因琐事即持菜刀连砍被害人的头面部几刀,情节较为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卓某作案用的凶器菜刀一把,由扣押的象州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覃军富

审判员韦铭

人民陪审员黄卢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起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伤害 故意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