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画院专业画家,住(略)-4-X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天津工艺美院专业画家,住(略)-4-X号。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西(101公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胜,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前门金福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
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北京好益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前门金福德烤鸭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赵某某、王某某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王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赵某某、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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