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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滥用职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3月至2010年6月,被告人李某任滑县教体局职教股股长,2007年秋季,国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政策,政策规定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学生每人每年资助1500元。滑县金阳光职业学校系民办农村劳动力培训学校,没有取得中等职业学校资格,不符合国家资助政策。被告人李某在工作中明知滑县金阳光职业学校不具备中职教育资格,不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未经教育局领导批准,擅自将金阳光学校的招生请示和学校简介报送市教育局审批,让金阳光学校参加2008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安阳市教育局随后进行了批准。2008年教育部和财政部、人力资源部联合发下文件,要求对各地民办学校资质进行全面清查,被告人李某明知金阳光学校不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标准,不按上级要求组织清查,致使金阳光学校从2008年春季开始至2010年春季违规领取国家助学金x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案发后,金阳光职业学校退出助学金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将金阳光学校的招生请示和学校简介报送市教育局审批,让金阳光学校参加2008年秋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并领取国家助学金,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考虑到本案的发生系多种因素所造成,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冯建领

审判员王士玲

审判员贾佳

二O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祁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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