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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8月14日夜,被告人郭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决)、毛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死亡)等人窜至滑县X村,将王某X停放在院内的隆鑫两轮摩托车盗走,随后几人又来至王某X家将王某X的一辆宗申牌正三摩托车盗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后认定,被盗的隆鑫两轮摩托车价值272元,宗申牌摩托车价值4185元。上述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2、2009年8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伙同马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死亡)等人窜至滑县X村悦XX家将悦XX的一辆四轮拖拉机盗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后认定该被盗拖拉机价值3280元。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2011年8月9日被告人郭某到滑县X镇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X、王某X、悦XX的陈述,证人丁XX、丁一X、丁二X、丁三X、丁四X、王某X的证言,滑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郭某投案自首证明,郭某的户籍证明,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滑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评估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赃物已被追回,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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