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蒋某与三亚红棠湾国际高某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2-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琼民一初字第3号

海南省高某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琼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谢鹏,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天森,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红棠湾国际高某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浙江大学能源与机械学院教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某与被告三亚红棠湾国际高某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原名三某国际高某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2月2日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2005年2月3日至2005年8月2日),借款利率为年息10%。被告提供原三亚国际高某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土地权益[土地使用权证号:三土房(2002)字第X号]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原告汇给被告3500万元,并在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该借款期已届满,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还款,诉讼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7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组织的证据交换、听证庭上被告表示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

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被告在2006年3月15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借款约定的利率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

二、自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起,原告应于五日内解除土地的抵押担保手续[土地证号为:三土房(2002)字第X号];

三、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及抵押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安

审判员王志刚

审判员刘嘉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苏志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