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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某翻墙进入荥阳市X村付某的机械厂内,盗走焊把线52米。经鉴定:被盗焊把线价值1280元。现赃物已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睿

审判员吴松霞

审判员焦焕利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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