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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某与北京美航自控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6-07-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10442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略)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宾德森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航自控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冠城园之冠城北园X号楼X单元XB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宾德森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住(略)。

上诉人全某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略)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其住所地在本市东城区,依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北京美航自控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审原告提起的是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上诉人全某某作为原审被告,被控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宾德森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而该公司位于本市海淀区X村X街。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属于知识产权诉讼,全某某的住所地在本市东城区,全某某的被控行为地在北京宾德森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本市海淀区X村X街,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北京美航自控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诉讼提起人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审理本诉讼,现其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受诉法院,并无不当,全某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该法院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全某某的请求已超出地域管辖异议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全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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