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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7日5时许,被告人杜某驾驶鲁x号牌农用运输车,沿济源市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济源市X村X路段某,与由北向南横向过马路的行人李某英发生相撞,造成李某英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杜某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杜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审理中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杜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卢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违法犯罪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抓获证明,辨认笔录,道路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王磊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赵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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