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拐卖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罗某,女,41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的弟弟罗某世(已判刑)从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丘北县X村给被告人罗某打电话说他那儿有一名女婴,看在河南能否找个家要不能。之后,被告人罗某就给其本村的苏某(已判刑)说了此事,苏某说有人要。被告人罗某就给其兄弟罗某世打电话说:“有人要,你抱过来吧。”罗某世乘车将女婴抱到安阳后,给被告人罗某打了个电话,被告人罗某让苏某去安阳接罗某世,回到内黄来到亳城后罗某世通过苏某、刘希娥(已判刑)将一名女婴以x元的价格卖给内黄县X村的崔建玲。被告人罗某得赃款500元。

另查,被告人罗某于2011年7月8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并于2011年9月5日将其所得赃款人民币500元,退到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罗某世、苏某、刘希娥的供述、刑事判决书,证人XXX的证言,崔建玲的保证书以及被拐女婴的照片,被告人罗某的供述、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好,并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罗某所退赃款人民币五百元,由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林生

审判员杨武群

代理审判员张鹏宇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利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