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2007年7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又二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崔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常光牌x-6B型两轮摩托车,沿登封市文颍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登封市X村路段处时,与同向步行的牛某相撞,致牛某当场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牛某、崔××的证言;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收到条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崔某应在此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崔某曾被判处刑罚,有前科,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x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犯罪后又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建海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宁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