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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复审委专利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第三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宋合成,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王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0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沈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徐某某,第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宋合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王某针对原告郭某拥有的第(略).X号名称为“一种解决锅炉炉顶漏气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没有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基础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为《宁夏电力》2003年第2期,附件2为《节能与环保》2005年第4期(2005年4月30日出版),均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时间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载于附件1第6、7、35页的“均匀覆膜密封技术在石嘴山发电厂#8锅炉的应用”一文(简称对比文件1)和载于附件2第50—52页的“锅炉漏风漏灰密封新型修复技术—均匀覆膜密封修复技术”一文(简称对比文件2)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关于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应用于锅炉炉顶有管道穿过处,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施工工艺用于炉膛四角;(2)权利要求1限定了基础层由优质高密度陶瓷纤维布形成,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仅为陶瓷纤维棉;(3)权利要求1限定了由耐火混凝土涂抹形成外表保护层,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最外面的抹面层具体组成。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指出,为治理锅炉漏风、漏灰问题,对有管子穿过顶棚管交叉构成炉顶角隅部位,可采用上述均匀覆膜密封技术进行密封修复(参见其第35页右栏倒数第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采用区别特征(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很容易想到在对炉顶外壁与穿越管道交接处设置密封件时,对表面进行清洁处理,焊接金属勾钉,并将陶瓷纤维布黏贴于交接处表面上;其次,针对区别特征(2),优质高密度陶瓷纤维布为本领域的公知材料,其密封效果优于普通陶瓷纤维棉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材料作为基础层以起到更好的密封作用,这一区别特征的采用也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针对区别特征(3)使用耐火混凝土作为保护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技术手段使得表面整洁、光滑,因此,该区别特征的选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郭某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如下四项区别:(1)金属勾钉与不锈钢某两者的结构与作用均不同;(2)陶瓷纤维棉与高密度陶瓷纤维棉布的结构和功能也有本质区别;(3)可耐1400℃的高温黏合剂与耐高温1000℃以上的粘胶剂不能相当;(4)本专利的“用耐火混凝土涂抹于加强层上,形成外表保护层”和对比文件1中“在不锈钢某上用高温黏合剂黏结X层20MM厚的硅酸盐软棉板”、“最外面是抹面层”的设置目某不同,两者不能相当。

针对郭某主张某四点区别,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金属勾钉和不锈钢某某均为本领域中的常规固定构件,权利要求1中金属勾钉的作用是为了将合金不锈钢某网固定于中间层上,这与对比文件1中不锈钢某某与弹性钢某相配合的作用完全相同,可见两者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2)针对区别点2和4,可参见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区别特征(2)、(3)的评述;(3)针对可耐1400°C的高温黏合剂与耐高温1000°C以上的粘胶剂,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1400°C已落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1000°C以上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这一特征。总之,郭某的主张某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一次密封钢某上焊接不锈钢某某,将弹性钢某压紧钢某穿过钢某焊死,其作用也是为了固定菱形不锈钢某,并且为实现这一目某,不锈钢某某也必然穿过了不锈钢某之下的各层陶瓷纤维棉。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仍然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否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均匀覆膜密封修复技术的施工工艺。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该方法应用于锅炉炉顶有管道穿过处;(2)权利要求1限定了粘胶剂可耐高温1000℃以上;(3)权利要求1限定了由耐火混凝土涂抹形成外表保护层,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用耐火浇注料形成保护壳。

首先,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指出,该修复技术适用于炉顶、穿墙管等复杂空间的密封(参见其第51页2.1均匀覆膜密封修复技术的特点一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修复技术用于锅炉炉顶有管道穿过处,故对比文件2实质上已经给出了采用区别特征(1)的启示;其次,针对区别特征(2),由于锅炉运行时,其炉顶的温度有可能超过1000℃以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障密封的可靠性,容易想到采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耐1000℃以上高温的粘胶剂来粘合陶瓷纤维垫,同时,这一区别特征的采用也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最后,针对区别特征(3),使用耐火混凝土作为保护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技术手段使得表面整洁、光滑,因此,该区别特征的选用也是显而易见的。总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固定设置在炉顶穿越管道(2)与炉顶外壁(1)交接处附近结构件表面上的金属勾钉(3)穿过基础层(4)、中间层(5)后将加强层(6)卡持限位。”然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工作面焊接不锈钢某柱,并用弹性钢某、钢某固定于预焊的钢某上,用于固定耐高温铬镍锰钢某,并且为实现这一目某,不锈钢某柱也必然穿过了铬镍锰钢某之下的各层陶瓷纤维棉。由此可见,该附加特征仍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原告郭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该决定不正确。关于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2的区别分析:1、关于耐高温1000℃以上粘胶剂和可耐1400℃高温黏合剂。可耐1400℃高温黏合剂的极限工作温度是1400℃,所以它的安全工作范围是低于1400℃,似乎包含了本专利中的耐高温1000℃以上的粘胶剂,但被告由于不了解大型锅炉的内部工作温度可高达1500℃—1600℃,致使现有技术方案中的可耐1400℃高温黏合剂无法用于高于1401℃的锅炉上,而在本专利中使用耐高温1000℃以上的粘胶剂。这里的1000℃是下限,它的有效工作范围不仅包含了1000℃—1400℃的区间段,而且还包含了1401℃—1600℃以上的范围。在本专利中采用耐高温1000℃以上粘胶剂是有实际依据的,其中既满足了本专利工艺的实用性要求,又兼顾了经济性要求,有利于降低施工成本。2、钢某、钢某和金属勾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表明上面焊接的是金属勾钉,焊接位置是在炉顶穿越管(2)和炉顶外壁(1)交接处附近的各自表面上。金属勾钉的长度规格和设置数量或间距根据实际需要而定,是按需设置。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工艺,对比文件1焊接的是不锈钢某某,前后焊接两次,第一次是在密封鳍片上焊接30mm长,第二次是在密封钢某上焊接90mm长;对比文件2的工艺明确:在工作面上焊接不锈钢某柱。值得注意的是: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焊接的物件不同,三者设置的目某都是为了将不锈钢某网固定于中间层上,钢某和钢某本身没有卡持限位功能,必须通过设置垫片、卡环后的焊接工艺才能起限位固定作用。而在本专利中,采用了端部带勾的勾钉,可以直接勾住不锈钢某网,不需要后道焊接,只需要在前道设置金属勾钉时选用工艺规定的长度规格即可,不仅极大地简化了施工工艺,而且也节约大量钢某和焊条。被告在决定中认为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换是不合适的。此外,在本专利中,金属勾钉除设置在炉顶外壁上外,还同时有部分设置在顶穿越管上。这与对比文件1和2中所述的钢某、钢某只设置在固定于炉体外壁上的密封鳍片、密封钢某的工作面上所产生的牵引限位效果是不能等同的。3、关于优质高密度陶瓷纤维布和普通陶瓷纤维棉或毯。本专利运用了结构相对比较紧密、较薄且具有较强整体张某强度的陶瓷纤维布,极其有效地克服了现有技术中采用结构松散、无整体张某可言、施工时需用大量可耐1400℃的高温黏合剂才能粘合固定设置的陶瓷纤维棉或陶瓷纤维毯所存在的高温黏合剂需用量大、施工效率低和成本高的弊端。综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1、关于金属勾钉和不锈钢某某。金属勾钉和不锈钢某某均为本领域的常规固定构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金属勾钉的作用是为了将合金不锈钢某网固定于中间层上,这与对比文件1中不锈钢某某与弹性钢某相配合的作用完全相同,可见两者是相同功能已知手段的等效替换,这一点原告在起诉状中也予以认可。至于两者设置位置的差异,被告坚持在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2、关于优质高密度陶瓷纤维布和陶瓷纤维棉。优质高密度陶瓷纤维布为本领域的公知材料,其密封效果优于普通陶瓷纤维棉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该材料作为基础层以起到更好的密封作用,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也未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也不能给本专利带来创造性。3、关于可耐1400℃的高温黏合剂与耐高温1000℃以上的粘胶剂。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1400℃已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1000℃以上的数值范围内,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这一技术特征。总之,本专利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可见第x号决定的内容。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王某口头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院经审理查明:

第x号决定涉及的是名称为“一种解决锅炉炉顶漏气的方法”、专利号为(略).2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2月13日,专利权人是郭某。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解决锅炉炉顶泄漏烟气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在炉顶上炉顶外壁(1)与穿越管道(2)交接处设置密封结构件的方法解决锅炉炉顶泄漏烟气的问题,具体实施步骤为:

a,对炉顶穿越管道(2)与炉顶外壁(1)交接处附近的各自表面作清洁处理,使之光洁无锈,并在上面按需焊接设置金属勾钉(3);

b,将耐高温1000℃以上的粘胶剂均匀粘涂于优质高密度陶瓷纤维布上,并将该粘涂有粘胶剂的陶瓷纤维布粘贴于炉顶穿越管道(2)与炉顶外壁(1)交接处的表面上,形成可靠粘结于穿越管道(2)和炉顶外壁(1)局部表面上的基础层(4);

c,用粘胶剂在基础层上覆盖粘贴2-X层陶瓷纤维布,形成与基础层(4)相紧密结合的柔性中间层(5);

d,将合金不锈钢某网覆盖于中间层(5)上,并用金属勾钉(3)将其紧密、可靠地固定于中间层(5)上,形成加强层(6);

e,用耐火混凝土抹涂于加强层(6)表面上,形成外表保护层(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解决锅炉炉顶泄露烟气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固定设置在炉顶穿越管道(2)与炉顶外壁(1)交接处附近结构件表面上的金属勾钉(3)穿过基础层(4)、中间层(5)后将加强层(6)卡持限位。”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发明的目某是要提供一种能有效解决锅炉炉顶泄漏烟气的方法,以确保炉顶不因炉顶泄漏烟气而积灰,有利于降低锅炉能耗、保护环境和确保锅炉的使用寿命。本发明由于基础层直接分别粘贴在穿越管道与炉顶外壁交接处附近的各自表面上,具有极强的可靠粘贴性,且穿越管道的位移直接影响者是中间层,而中间层利用它与基础层之间可靠的柔性粘结关系及其自身的多层柔性粘结特点,能有效吸收穿越管道上所有由热胀冷缩产生的位移;由固定设置于交接处附近结构件表面上的金属勾钉穿越基础层和中间层后将由合金不锈钢某网构成的加强层可靠地限位复盖于中间层上,且还进一步加强了基础层与中间层中间的可靠粘结关系。因而在炉顶上的穿越管道与炉顶外壁交接处设置基于本发明方法的密封结构件后,使炉顶不会产生容易引起炉顶泄漏烟气的间隙。此外,用耐火混凝土抹涂加强层表面,形成外表保护层,使表面整洁、光滑,方便于炉顶的维修保养施工。

针对本专利,王某于2009年5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王某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宁夏电力》季刊2003年第2期封面页、目某、第6、7、35页、封底页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共7页。载于附件1第6、7、35页的“均匀覆膜密封技术在石嘴山发电厂#8锅炉的应用”一文(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炉膛四角密封的均匀覆膜密封工艺,该工艺主要包含以下步骤:对所要修复工作面在清洁基础上对其进行清理工作,要求无锈迹。在密封鳍片上焊接不锈钢某某,在钢某上焊接钢某,再在其上焊接安装一次性密封钢某,在密封钢某上焊接90mm长的不锈钢某某,其作用是为固定菱形不锈钢某及保温层。可用耐1400℃的高温黏合剂黏合陶瓷纤维棉,要求铺设不少于X层。在陶瓷纤维外表面铺设菱形不锈钢某一层,其作用为防止修复面遭受热冲击而增加一定刚性强度,不锈钢某以覆盖陶瓷纤维棉为准,将弹性钢某压紧钢某穿过钢某焊死。最外层是抹面层,要求压紧、平整、美观(参见对比文件1第6页至第7页2.1.2密封施工方案)。对比文件1结束语载明:治理锅炉漏风、漏灰问题,尤其是对有管子穿过顶棚管交叉构成炉顶角隅部位,及三向膨胀节(炉膛与尾部竖井拼缝)有热膨胀差等部位,采用均匀覆膜密封技术进行密封修复,更能发挥其良好的密封性能优势,对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有着显著的效果。

附件2:《节能与环保》月刊2005年第4期(总第130期)封面页、目某、第50—52页及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共7页,附件2的公开时间为2005年4月30日。载于附件2第50—52页的“锅炉漏风漏灰密封新型修复技术—均匀覆膜密封修复技术”一文(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均匀覆膜密封修复技术的施工工艺,对比文件2载明:均匀覆膜密封修复技术适用于炉顶、炉拱、折焰角、对流烟道穿墙管、烟道死角、空气预热器顶部、空气涡流死角和伸缩接头等处密封。该技术采用高密度陶瓷纤维毯作为填料,这种材料适用于锅炉炉顶密封和穿墙管等处复杂空间的隔热及密封,具有很高的耐温性,富有弹性和韧性、热态收缩率小、导热系数小、密封性能好等特点,在动态情况下该材料能收缩自如,有自动补充空间的功能。对比文件2公开的施工工艺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彻底清除密封修复部位的积灰,直到看见金属面,喷砂除锈或打磨金属面,要求欲修复面无尘无锈。在工作面上焊接不锈钢某柱,用于固定耐高温铬镍锰钢某。用高温粘合剂涂刷陶瓷纤维粘合在要修复的工作面上,一般铺设三层。铺设耐高温的铬镍锰钢某,用于防止密封面遭受的热冲击。铬镍锰钢某的覆盖以陶瓷纤维为准,并用弹性钢某、钢某固定于预焊的钢某上。在粘合好的陶瓷纤维毯上敷设耐火浇注料,以形成保护壳,并涂抹均匀、平整(参见对比文件2第51-52页2.2均匀覆膜密封修复技术的施工工艺)。

2009年7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王某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王某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红章的附件1、2的复印件。王某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备创造性。

2009年8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和附件2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问题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2009年《专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案审理涉及2001年《专利法》与2009年《专利法》之间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制定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根据该过渡办法,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并参照上述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二、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备创造性

首先,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披露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其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公开的施工工艺应用于锅炉的炉膛四角,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应用于锅炉炉顶外壁与穿越管道交接处;(2)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层和柔性中间层由陶瓷纤维棉组成,权利要求1限定的基础层和柔性中间层由优质高密度陶瓷纤维布形成;(3)对比文件1未公开最外面的抹面层具体组成,权利要求1限定了由耐火混凝土涂抹形成外表保护层。就区别技术特征(1)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指出可以对有管子穿过顶棚管交叉构成炉顶角隅部位采用均匀覆膜密封技术进行密封修复,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在炉顶外壁与穿越管道交接处采用均匀覆膜密封工艺进行密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优质高密度陶瓷纤维布为本领域的公知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密封效果优于普通陶瓷纤维棉,容易想到用其代替普通陶瓷纤维棉作为基础层可以起到更好的密封作用。原告的主张某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使用耐火混凝土作为保护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采用该技术手段使得表面整洁、光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选用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其次,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一次密封钢某上焊接不锈钢某某,将弹性钢某压紧钢某穿过钢某焊死,其作用也是为了固定菱形不锈钢某和陶瓷纤维棉层。为了实现这一目某,不锈钢某某必然穿过了不锈钢某之下的各层陶瓷纤维棉。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原告主张某耐高温1000℃以上的粘胶剂和可耐1400℃高温黏合剂不同的问题。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高温黏合剂的数值范围1400℃已经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耐高温1000℃以上粘胶剂的数值范围内,因此,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能构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原告的主张某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专利的金属勾钉与对比文件1的不锈钢某某是否存在区别的问题。金属勾钉和不锈钢某某均为本领域的常规固定构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勾钉的作用与对比文件1中不锈钢某某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将合金不锈钢某网固定在中间层上,为了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如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需”设置不锈钢某某。同时,原告关于金属勾钉的作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原告的主张某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否具备创造性

首先,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披露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该方法应用于锅炉炉顶有管道穿过处;(2)权利要求1限定了粘胶剂可耐1000℃以上高温;(3)权利要求1限定了由耐火混凝土涂抹形成外表保护层,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用耐火浇注料形成保护壳。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已经指出该修复技术适用于炉顶、穿墙管等复杂空间的封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该技术应用到锅炉炉顶有管道穿过处,即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1)的启示。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锅炉运行时炉顶温度有可能超过1000°C的事实,容易想到采用耐1000°C以上高温的粘胶剂来粘合陶瓷纤维垫,以保障密封的可靠性。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使用耐火混凝土作为保护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耐火混凝土作为保护层,可以达到表面整洁、光滑的技术效果。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其次,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工作面焊接不锈钢某柱,并用弹性钢某、钢某固定于预焊的钢某上,用于固定耐高温铬镍锰钢某。为了实现该目某,不锈钢某柱必然穿过铬镍锰钢某之下的陶瓷纤维棉层。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原告所述的金属勾钉和不锈钢某柱的区别。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勾钉的作用与对比文件2中不锈钢某柱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将合金不锈钢某网固定在中间层上。对比文件2用弹性钢某、钢某固定于预焊的钢某上相当于本专利的金属勾钉,原告主张某者不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的高密度陶瓷纤维毯与本专利的优质高密度陶瓷纤维布并无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明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书记员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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