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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张某丙、黄某丁、郭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男,24岁。因犯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5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女,26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中锦(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黄某丁,女,27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27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张某丙、黄某丁、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京鸽,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黄某丁、郭某某、被告人张某丙的辩护人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1月6日18时,被告人张某乙在郑州市X路X街交叉口的河南豫×物流公司院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将海南弘远药业有限公司托运的一件代丁药品盗出并藏在其驾驶的豫AF××86瑞风商务车座位下面,后其与被告人张某丙(二人系夫妻关系)一起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以x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丁、郭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人黄某丁、郭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4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已赔偿河南豫×物流公司x元。

二、2010年4月26日17时30分,被告人张某乙在郑州市X路X街交叉口的河南豫×物流公司院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将海南弘远药业有限公司托运的一件代丁药品盗出并藏在其驾驶的豫AF××86瑞风商务车内的工具箱旁,后与张某丙一起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以x元的价格卖给黄××。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840元。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黄某丁、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收条,证人李××、黄××的证言,被害人豫×物流公司南阳路分部公司的负责人艾××的陈述,户籍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被告人黄某丁、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丙、黄某丁、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张某丙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丙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乙盗窃数额7680元,数额较大,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丙、黄某丁、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黄某丁、郭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积极退赃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丙、黄某丁、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罚金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判处罚金。

根据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黄某丁、郭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11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三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三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鹏鹏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郭某先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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