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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孙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尹某某为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某续。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徐昆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孙某平、审判员李爱琴参加评议,于201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某,被告孙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

原告诉某,2005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已与他人生有一男孩,现名尹某,婚后生育一女孩,名叫尹某慧,现均与原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从2008年开始,被告一直日夜上网与他人交往密切,进原告劝告,被告一如既往。2008年10月,被告拿着一部分钱不辞而别,从此,音讯皆无。为此,起诉某求原、被告离婚,孩子尹某、尹某慧由原告抚养。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某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户某、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婚姻关系,婚前女方带来一男孩尹某和婚后生育女孩尹某慧现一直和被告生活。2、证明2份。证明孙某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虽有夫妻之名但已无夫妻之实,根据法律规定已符合离婚条件。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05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已与他人生有一男孩,现名尹某,婚后生育一女孩,名叫尹某慧,现均与原告生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从2008年开始,被告一直日夜上网与他人交往密切,经原告劝告,被告一如既往。2008年10月,被告拿着一部分钱不辞而别,从此,音讯皆无。为此,原告起诉某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孩子尹某、尹某慧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自2008年10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情形,为此,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孙某的婚姻关系。

二、尹某、尹某慧由原告尹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昆

审判员孙某平

审判员李爱琴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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