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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内黄县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内黄县繁阳大道与东大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付某,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恩,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富喜,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内黄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内黄县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张明恩,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富喜、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6月30日,经内黄县土地储备开发公司某让,原告李某取得了位于内黄县繁阳大道北段东侧的宅基地一宗,原、被告隔枣乡大道东西相邻。该宗宅基四至界限为:东至内黄县人民医院家属院、西至繁阳大道、南至内黄县人民医院家属院大门、北至李某军。被告在繁阳大道西侧。内黄县国土资源局、内黄县建设局分别于2005年1月1日、2005年5月12日给李某颁发了内城国用(2005)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李某在该宅基上修建了一幢南北四间三层楼房。2003年底、2004年初,被告内黄县人民医院为了其家属院供暖所需,从东至被告家属院、西至被告,横过繁阳大道,建设暖气管道,被告采用地下标高2米处顶扩管洞施工,管洞直径40厘米,该管洞系暖气管道的引洞其中一段管洞经过原告的宅基,暖气管道建成后,经过原告宅基的顶扩管引洞即废弃,被告对该段顶扩管引洞没有做填实、灌浆预制等实质性处理。原告建房时对此情况一概不知。2006年雨季过后,原告发现其房屋墙体出现裂缝、周边地面沉陷,经原告对其门前地面沉陷部位挖掘,才发现其房屋出现问题的原因,系被告暖气管道的竖井及废弃的顶扩管引洞未做实质性处理,致使雨水灌入冲刷造成的。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委托安阳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安阳市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房屋是否属危房、造成房屋出现问题的原因及房屋加固工程造价进行司某鉴定。2010年5月20日,安阳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作出编号X-X-X房屋安全鉴定书及附注说明,鉴定结论为:“1、该房屋局部出现危险点,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并存在对房屋整体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及危险;2、根据现场勘察情况,造成房屋出现现状是由于其房屋下原施工的-2m标高处顶扩管洞废弃部分未做实质性处理,而使基础下卧层由于水侵蚀压缩沉降所致;3、针对房屋出现的情况,应对房屋继续加固维修。①墙体裂缝采取钢筋砂浆面层方法进行加固。钢筋网为φx方格网,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为M10,厚度不小于30。②对原顶扩管废弃部分进行封堵填实,并对由于水侵蚀的基础范围下卧层部分进行水泥液压灌柱浆桩加固,防止地基继续不均匀沉降。浆液配比:设计定为水泥:水:细沙=1:0.6:1。另外在浆液中加入速凝剂和膨胀剂,灌柱桩成孔直径d=40,孔深深入到基础下1m-2m范围(桩孔布置范围为北山墙基础及东西纵向基础下,间距为1m,施工采用跳孔间隔注浆方式进行)。③对顶层起坡部分瓦房顶进行拆除,对三层顶板按原设施图纸要求恢复现浇顶屋面。④对楼层空心板扰动部分凿除原面层做法,实施30厚钢筋细石砼叠浇面层(φx方格网、C20细石砼),增强楼板的整体性。”2011年1月13日,安阳市建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某出安建源[2010]工程造价鉴定第X号司某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肆仟玖佰贰拾柒元贰角玖分(¥x.29元)。项目组成内容详见建筑工程预算书。”原告共支付某定费8865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内黄县人民医院为了其家属院供暖所需,采用地下标高2米处顶扩管洞施工,暖气管道建成后,该顶扩管洞废弃,被告对从原告宅基地下方通过的顶扩管洞没有做实质性处理,致使雨季雨水灌入废弃的顶扩管洞冲刷原告房屋基础下卧层,造成水侵蚀压缩沉降、房屋墙体出现裂缝等一系列安全隐患,且经司某鉴定,原告的房屋已构成危房并需要加固。被告作为顶扩管洞的施工者、暖气管道的所有人,在原告建房时,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其宅基下方有废弃的顶扩管洞这一事实,被告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某房屋加固费及鉴定费的请求合法,予以支持,原告的房屋需要加固的范围及工程造价,应以两份司某鉴定意见书所确定的范围及工程造价为准,原告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应予驳回。判决: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内黄县人民医院给付某告李某房屋加固造价款x.29元、鉴定费8865元;二、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负担3850元。

宣判后,上诉人内黄县人民医院不服上诉称,顶管扩洞行为,不是上诉人行为,房屋加固费用未产生,判决不当。

被上诉人李某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某的三层楼房墙体出现裂缝、周边地面沉陷,系暖气管道的竖井及废弃的顶扩管引洞灌入雨水造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期间,原审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明确了工程造价等相关结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内黄县人民医院承担相关责任并无不当。因上诉人内黄县人民医院修顶扩管引洞时,被上诉人李某尚未建房,故原判内黄县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不当,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内黄县人民医院应承担9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内黄县人民法院(2010)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内黄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某房屋加固造价款x.56元,鉴定费886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内黄县人民医院负担3870元,李某负担4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新友

审判员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李某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超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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