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白某交通肇事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吴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惠某某,甘肃省镇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路某某,甘肃省镇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海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惠某某、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白某驾驶甘x号大型客车从西峰开往志丹,途经吴起县X村路某时,因雨雪天气避让措施不当致车辆驶出路某坠入河槽中,造成乘车人王彩红、王月红死亡,王风霞等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白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白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白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某系过失犯罪,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白某驾驶甘x号大型客车从西峰开往志丹,行至吴起县X村路某一转弯处时,因雨雪天气避让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车速,致车辆驶出公路某坠入河槽中,造成乘车人王彩红、王月红死亡,宗世玲、苏某峰、王风霞等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白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与车主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x.57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3月19日12时许接到报案,甘x号宇通客车在吴起县X村路某处发生事故。

2、被害人苏某某、刘某某的陈述材料,证明2011年3月19日,他们乘坐西峰至志丹的甘x号客车向志丹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吴起县X村一转弯处时,车开始左右摆了几下驶出公路,后翻滚掉到沟里。因为下了点雪,路某全是水和泥。

3、证人蒋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经过。

4、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经被告人辨认属实的案件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状况及肇事车辆类型。

5、吴起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王彩红因重度颅脑某伤、脑某、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被害人王月红胸部复合伤、腹腔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白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7、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赔偿协议、吴起县人民法院调解书、赔偿条据、谅解书,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与车主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8、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能与以上证据相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白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志军

代理审判员仝娟萍

代理审判员李某科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石景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审 交通 肇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