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栾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某、赵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栾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栾川县X路。

法定代表人单某,男,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系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吕某,男,汉族。

被告赵某,男,汉族。

被告张某,男,汉族。

原告栾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吕某、赵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栾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赵某、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14日被告吕某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x元用于购货,约定月利率8.85‰,期限一年,逾期按合同利率加罚30—50%利息。并由被告赵某、张某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吕某只偿还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拒不偿还。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吕某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x元(利息算至2011年4月30日);被告赵某、张某对该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被告吕某、赵某、张某身份证明各一份,拟证明三被告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到原告处借款的事实;

第二组: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吕某借款的金额及利息约定的事实;

第三组:保证合同及借款担保保证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赵某及张某对吕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

第四组:借据一份,拟证明原告吕某从原告处借款x元,月利率8.85‰,并由赵某、张某为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

被告吕某、赵某、张某未向法庭提交书面材料,同时也未委托人员出庭应诉。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4日被告吕某和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x元用于购货,约定月利率8.85‰,期限一年,逾期按合同利率加罚30—50%利息。并由被告赵某、张某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吕某只偿还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吕某向原告借款x元,且由被告赵某、张某对该借款以及利息担保的事实清楚,因此原告对被告吕某主张某款付息,对被告赵某、张某对该借款以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吕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栾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x元及利息x元(利息暂算至2011年4月30日)。

二、被告赵某、张某对上述款项以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用4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项

审判员郭宏舟

人民陪审员李忠阁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陆艺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