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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临颍县X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颍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临颍县X乡司法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临颍县X乡司法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吕某诉临颍县X乡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吕某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年5月26日作出的(2011)临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上诉人临颍县X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曹某某,一审第三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世纪50年代临颍县政府为吕某顺颁发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吕某父亲吕某志与吕某顺系叔侄关系,吕某志过继给吕某顺,立有字据,家业百年后由吕某志继承。1987年5月23日大郭乡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吕某颁发土地使用证,吕某宅基与吕某顺宅基东西相邻,1993年社东村已为吕某其父吕某志另行规划一处宅基并已建房。2008年吕某以老宅基属前辈所留与第三人吕某发生纠纷。2009年吕某向吕某提起民事侵权纠纷,吕某得知大郭乡政府已于1987年5月23日为第三人吕某颁发有土地使用证后不服,向临颍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20世纪50年代临颍县政府颁发的是土地房屋所有权证,随着土地政策变化及土地法律法规的颁发实施,土地所有权形式已发生变化,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即土地属国家及集体所有,公民个人已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但公民个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原告吕某前辈吕某顺只有使用权,已没有所有权,吕某顺百年后,该宗土地由谁使用,只能依法取得。本案原告吕某没有举证对诉争土地取得合法使用权的证据,况且该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于1987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吕某的起诉。

上诉人吕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按土地法第10条规定,吕某宅基地西边6尺是X组集体的,使用权是X组集体成员的,没有经过6、X组双方协议、兑某、补贴,X组吕某不能摆砖霸占。2、按土地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必须个人申请,三级人民政府审批盖章,而第三人吕某的使用证只有一个印章,并且证不清楚,四邻含糊,证无编号,查县乡土地部门无存档。3、一没有6、X组双方协商、兑某、补贴;二无所有权;三无使用权;四无申请;五无三级人民政府审批盖章;六无土地部门存档,吕某土地使用证无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吕某的土地使用证。

被上诉人临颍县X乡人民政府主要答辩理由是:1、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吕某的起诉是正确的。2、吕某不是适格原告。被上诉人为第三人吕某颁发土地使用证并没有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没有合法取得该处土地的使用权。3、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按照县X乡有关文件,根据个人申请,村组规划而做出的,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4、2009年元月9日,第三人因上诉人对此争议土地侵权提起了对上诉人的起诉,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临民初字第X号判决,确认当时被上诉人规划情况属实,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为合法有效证件。此判决送达上诉人后其在法定时间内没有上诉,该判决早已生效,现在又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第三人吕某的主要答辩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裁定。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临颍县X乡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吕某颁发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于1987年,吕某直到2011年1月18日才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已超过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以此裁定驳回吕某的起诉是正确的,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审判长李胜利

审判员杨国庆

审判员邢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翟朝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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