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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浩阳电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浩阳电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同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X村村民,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刑雯倩,陕西九州同某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浩阳电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浩阳电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某某,被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刑雯倩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09年3月4日,被告到其单位上班。同某11月19日,被告受伤住(略),2010年5月28日认定为工伤。后被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其向被告支付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其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所依据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向其送达,且鉴定时间有误,裁决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倍工资数额有误,故其不服,诉某法(略)要求:1、不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2、判令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倍工资为4900元。

被告当某辩称,其所受伤已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合理,且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某请求,按其仲裁时的申诉某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4日,被告到原告单位工作,月工资7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某11月19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后分别在西安市第一医(略)和西安交通大学医学(略)第二附属医(略)住(略)治疗32天。住(略)期间原告派人陪护某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及住(略)伙食补助费500元。2010年5月28日西安市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为工伤,经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三个月(2009年11月19日至2010年2月19日)。被告出(略)后未再回原告处上班,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已支付。后被告向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医疗费2224.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误工费4800元,护某1800元,交通费1000元,住(略)伙食补助费63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倍工资差额6400元,2009年3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金3428元。该委裁决:1、原告向被告支付住(略)伙食补助费13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元,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倍工资差额6400元。2、驳回被告的其余申诉某求。原告不服,诉某本(略)。因双方各持已见,至调解无果。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且经当某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该案的事实依据。

本(略)认为,被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确认为工伤。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某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原告对被告伤残等级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且无法律依据,故本(略)不予支持。原告应按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各项工伤保险费用。被告所主张误工费、护某、交通费、医疗费没有事实依据,本(略)亦不予支持。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告已足额支付,现其主张不能成立。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故应以被告主张的伙食补助费631元为准,扣除原告已支付的500元,原告应再支付131元。被告要求以现金形式支付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略)不予支持。被告停工留薪满后未再回原告处上班,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此时解除。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被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本(略)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某》第八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陕西浩阳电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倍工资7350元,住(略)伙食补助费131元,合计x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浩阳电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某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某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略)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某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略)。

代理审判员李波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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