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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米脂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姬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现羁于米脂县公安局看守所)

原告吴某与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正月21日举行了婚礼,同年3月9日办理结婚证。婚后被告经常无端生事,辱骂我的父母、妹某、摧残我和儿子的身心。孩子生下后刚过8天,就拿刀子要杀我父亲,我父亲躲起后,她将家中的水瓮、锅、碗、玻璃砸碎。大年30日,嫌我没挣下钱,将我妹某给的年饭全部倒在院中。2010年正月初一,将我的脸抓破,初二对我拳脚相加,又将刚过百天的儿子往地下扔被我挡住,她用脚向儿子踢去,将儿子当时踢的不省人事。正月初六我给车主拜年后回家,她嫌我给车主孩子压岁钱,对我大骂,我顶了几句她出手就打,我躲到邻家,她打不到我就将门窗玻璃全部打碎,并打电话叫来娘家父母侄女,手拿棍棒来到我家,把我从邻家拉出来,对我进行殴打。用小铁铣将我的头部砍烂,到医院抢救缝了五针。我外出看病,被告带女儿到榆林市公安局找事,将婴儿放在市公安局,市县公安局让我领回孩子,她当着公安干警的面对我辱骂拳脚相加,我含泪将儿子领回家。她还扬言要卖掉儿子,杀我全家,让我们家破人亡。她到北京上访闹事,被米脂县法院判了近一年刑。我们实在无法在一块生活,解某我们的婚姻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证明个人身份。

2、结婚证,证明是合法婚姻。

3、(2011)米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证明姬某上访闹事,被判刑十一个月。

4、证明暨保证书,证明姬某将孩子遗弃后,由我领回,并向米脂县公安局作了保证。

5、(略)要求严惩姬某的请求。

被告姬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孩子我要抚养,法院看的判决。

被告姬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在审理中,依法调取了如下证据。

1、吴某茬给印斗镇派出所的报案材料,证明打架后到印斗派出所报过案。

2、派出所对姬某进行的询问笔录,了解某架情况。

3、派出所对吴某进行的询问笔录,了解某架情况。

经庭审质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质证意见是不知道。

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无异议。

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质证的意见是不知道。

被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质证意见是村上的说明不是事实。

法庭依法调取的证据1、原告无异议,被告质证意见不是事实,是吴某茬编的。

法庭调取的证据2,原、被告无异议。

法庭调取的证据3,原告无异议,被告质证意见是不知道。

本院对原、被告质证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1、2,系公安部门和政府部门颁发的,依法予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3,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

原告提交的证据4、5对原告从榆林市公安局将孩子领回和原、被经常吵嘴、打架的事实予以采信。

法庭调取的证据1、2、3对2010年2月19日被告和娘家父母侄女到原告家打架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正月21日举行了婚礼,同年3月19日办理了结婚证。同年农历9月9日被告生一男孩,取名吴某辰。原、被告在生活中经常吵嘴打架。2010年2月19日,因原告要准备去给别人开车,被告嫌工资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叫来娘家父母、侄女到原告家闹事打架,致原告头部受伤住院,头部缝了五针。被告将家中的门窗玻璃等财物砸碎,此案经派出所作了处理。原、被告开始分居。后被告以此为借口到米脂县公安局辱骂公安局干警。到印斗派出所院内辱骂派出所干警。到榆林市公安局信访室吵闹、谩骂并打伤工作人员,造成极坏影响。在上访期间将孩子遗弃在榆林市公安局。后由原告领回抚养。被告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被米脂县法院判刑十一个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孩子由他抚养,抚养费由自己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经常吵嘴打架,未建立起感情,特别是2010年2月19日双方发生的打架,被告方打伤原告并砸坏家中财物,双方开始分居,被告又到处上访闹事,直至判刑,双方的感情已破裂,无在一块生活的可能。因被告遗弃孩子,原告要求抚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某、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所生一子吴某辰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静

审判员高斌

审判员王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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