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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抚养关系纠纷案

时间:2004-11-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终字第17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X村镇X村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同诚,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广饶县(略)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刚,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抚养关系纠纷不服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刘某某1997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王某伟。2002年7月3日,原审法院作出(2002)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婚生子由刘某某抚养,王某某支付抚养费7000元。自该判决生效至今,婚生子王某伟一直在王某某处生活,王某某也未向刘某某支付抚养费。2004年7月,刘某某起诉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变更婚生子王某伟的抚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被上诉人婚生男孩王某伟由被上诉人抚养变更为上诉人抚养。

二、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王某伟抚养费8000元,于2004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由上诉人保管。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霞

审判员王某蓉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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