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与被告尤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XX。

委托代理人黄延军,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尤某,男,XXX。

原告王某与被告尤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延军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尤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被告原欠栾川县X镇胡武军债务,数额不详,胡武军欠原告矿石预付款。2009年2月13日,被告找到原告,称由其代胡武军还款,原告和胡武军均表示同意。后被告给原告出具x元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自己经济紧张为由,拒不偿还。无奈,诉某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起诉某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王某现金贰万柒仟捌佰元正。尤某,2009年2月13日”,证明被告欠原告x元。

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尤某原欠栾川县X镇胡武军债务,胡武军欠原告王某矿石预付款。2009年2月13日,被告找到原告,称由其代胡武军还款,经原告和胡武军同意,被告给原告出具x元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诉某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某费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个人名义向原告王某出具欠款凭证,应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的诉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诉某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尤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欠款x元。

本案诉某费500元,由被告尤某负担(原告已预交,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红宇

审判员侯红彦

审判员杨京府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祁延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