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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略)。

委托代理人张培坤,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培坤,被告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1994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谈婚,当时约定是“男到女家”。期间,经被告诱骗,双方同居并怀孕。这时,被告提出不当上门女婿,要求原告到被告家结婚生活。后原告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于1997年6月6日与被告在原洋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此时原告才知道被告隐瞒年龄,比自己大11岁。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粗暴且外向多疑,经常无端怀疑原告与生产组长、出租车司机及其哥有不正当关系,以此打骂原告,而且手段愈加残忍、利害。无奈之下,原告于2008年8月外出打工。2009年6月,原告得知父亲病危住(略),便回来看望父亲。期间,被告曾托人到医(略)威胁原告。原告回家后,被告脱掉原告衣服,用手捏住原告脖胫部并打了原告数耳光。原告欲报警,却被被告扔掉了手机。从此,原告再不敢回家并继续出去打工至今,期间双方也无任何联系。且原、被告从2008年8月至今分居生活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提起诉某,请求人民法(略)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原告所述部分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是1995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谈婚的。双方自结婚到2007年期间,感情一直较好。2003年,被告在外租房期间,双方曾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致使矛盾产生。2007年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在家里照顾孩子。期间,原告又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曾以此要求与被告离婚。2008年8月,原告外出打工。2009年6月,原告因其父亲住(略),但于同年7月又外出打工,此后,原、被告虽一直没有见面,但经常通过电话联系。被告现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双方和好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谈婚,当时约定是“男到女家”。1997年6月6日原、被告在原洋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但因故被告未“男到女家”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潭xx。双方自结婚到2003年期间,感情一直较好。2003年以后,原、被告在外租房照顾孩子上学,此后,双方曾因经济纠纷发生纠纷。2007年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在家里照顾孩子。期间,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又发生了纠纷,夫妻关系失睦。2008年8月,原告亦外出打工。2009年6月,原告因其父亲住(略)而回家,期间双方又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同年8月,原告又外出打工至今。2011年8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略)提起离婚诉某。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双方和好生活。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李某x证言、洋县X乡人民政府及洋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略)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因缺乏相互信任及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改正各自的不足,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谅解包容,彼此信任尊重,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尚可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谭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略)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略)。

审判员赵永恒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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