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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又名王X,王某侠,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住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魏建宏,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又名杨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xx,住xx,农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何永红,洋县黄家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建宏、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永红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杨xx。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2005年4月被告因患脑肿瘤疾病到西安住(略),同年5月原告为缓解家庭经济负担独自外出务工,期间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顾,双方一直未曾联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某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被告因患脑肿瘤疾病住(略),原告还在医院陪同照顾被告,后原告外出务工与家中失去联系,被告曾多次寻找原告未果,被告只好一人带病在家照顾父母及儿子,现在原告已经回家,且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2年1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较好。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杨xx(现随被告生活,在当地上小学)。2005年4月被告因患脑肿瘤疾病到西安住(略),同年5月原告以缓解家庭经济负担为由独自外出务工,此后原告除有时回家看一下小孩外,再未与被告及家人有任何联系。2010年10月原告从打工处返回其娘室,被告及家人去接原告回家,原告拒绝回家,并于2010年11月15向本院提起离婚诉某。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原告代理人对邹xx、杨xx调查笔录,被告发给原告的短信摘录,汉中三二0一医院磁共振检验报告单,洋县医院诊断证明书及CT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患病,原告为缓解家庭经济负担而外出务工,双方因离多聚少未能有效地沟通和正确处理好相互关系,致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包容,加强感情交流与沟通,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尚能改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永恒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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