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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陕县交通运输局、陕县公路管理局与被上诉人屈某人身损害赔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介某,该局局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员某,该局局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锋义,河南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迎春,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县交通运输局、陕县X路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屈某人身损害赔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陕县X路管理局于2012年1月22日前支付屈某赔偿款人民币x元。如逾期,加付x元。

二、陕县X路管理局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屈某赔偿款人民币x元。如逾期10天,加付x元。

三、陕县X路管理局于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屈某赔偿款人民币x元。如逾期10天,加付x元。

四、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各方就此事互不再追究(含陕县交通运输局)。

五、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审诉讼费x元,由屈某负担;二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6521.5元,由陕县X路管理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某旭飞

代理审判员某攀峰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某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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