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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华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某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0-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一初字第1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X路延长段友谊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渠,江苏徐州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东营市华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长生,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华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04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25万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75万元。原告主张工程总价款应当执行合同价款500万元,被告主张工程总价款应当为408万元,双方因未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发生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东营市华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余款40万元人民币,该工程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由被告东营市华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缴纳。履行方式:被告于双方签订调解书时即2004年10月11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2005年1月10日前再支付工程款15万元,2005年4月10日前支付剩余15万元。第二、第三笔工程款被告于约定时间交付于本院,由法院过付原告。如被告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100万元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王某蓉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童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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