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X路X号。
负责人王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交通局,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文顺,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云,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担保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被告东营市交通局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市交通局于2004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32万元。
二、案件诉讼费用7908元由被告东营市交通局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勇
审判员吕彦松
审判员董庆忠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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